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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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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9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7月15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7),于2020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85),公告中提及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全球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19)沪 0101民初 21034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19 沪0101民初210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兴证全球基金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关系于2019年8月19日解除;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本金20,000,000.00元;

  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含当日)止的利息1,096,000.00元;

  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含当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8%计算);

  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的违约金(以1,09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6、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68.00元,由原告负担1,673.40元,被告负担146,194.6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00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01民初 210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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