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9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2.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 涉案金额:本金6,000万元、利息1,451.67万元、复利57.74万元、违约金2,115万元。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诉讼尚未审结,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23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亿阳信通关于相关重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2),该公告中披露了与公司相关的新增未诉担保债权。其中一笔未诉担保,债权人周世平已提起诉讼,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周世平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判决亿阳集团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利息1,451.67万元、复利57.74万元、违约金2,115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624万元(利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6月24日之后,应当依照年利率13%的标准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计收利息,同时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就拖欠本金计收违约金,另外应当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收复利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决亿阳集团承担周世平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3、请求判决邓伟、亿阳信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决亿阳集团、邓伟、亿阳信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

  因该涉诉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96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回购款2,000万元与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年12%计算至实际收购之日止的计算之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北京华睿互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睿互联”)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披露的《亿阳信通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0)。该案件一审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华睿互联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公司收购华睿互联在汇智通公司的409.411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5%),收购价格为2,000万元与其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年12%计算至实际收购之日止的计算之和;

  7、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25403号,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公司回购华睿互联持有的第三人汇智通公司409.4118万股股份,并向华睿互联支付回购款(2,000万元与其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年12%计算至实际收购之日止的计算之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维基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华睿互联已预交,由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述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2、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