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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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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0-0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德康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陈伟平先生、汪为民先生、刘林先生以及独立董事董作军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缪跃英女士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吴建国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吴建伟先生、徐洪胜先生和财务总监张群言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2,677,319.30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67,731.93元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净利润11,409,587.37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84,300,320.10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95,709,907.47元。

  公司2019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22,592,499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548,517.49元(含税),占2019年度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净利润的31.10%,占2019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7,857,251.11元的45.16%。2019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确认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说明:上表为剔除公司董监高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0个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鹏、徐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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