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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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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49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900万元。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集团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23,144.44元、期内利息75,795.13元、逾期利息2,639,793.90元(已计至2020年4月21日止,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本金19,023,144.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7,942.87元(已计至2020年4月21日止,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75,795.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2、被告乐清市海通电子实业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3、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4、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342元,减半收取75,671元,由被告华仪集团、乐清市海通电子实业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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