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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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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5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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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50%比例要求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普通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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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特定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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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遵循“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功或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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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按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按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按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30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遵循“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档次进行补差计算;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3、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端必须处于可转出的状态,转入基金端必须处于可转入的状态。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4、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持有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持有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5、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转换;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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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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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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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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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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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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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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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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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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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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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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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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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根据需求另行公告或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公司在规定网站上最新披露的《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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