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期限12个月内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
截至2020年3月31日,授权期内累计购买保证收益型结构性存款101,000.00万元,累计到期赎回79,000.00万元。
七、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为128,836,485.55元,其构成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结余金额340,908,131.98元+利息等孳息收入7,928,353.57-尚未到期赎回的理财产品余额220,000,000.0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为340,908,131.98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69.67%。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为相关投资项目尚在建设中,剩余资金将按照承诺投资项目继续使用。
八、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注1:家园生产基地改扩建建设项目达产后,预计可新增各系产品产能共计3.2万吨/年,年均营业收入56,809.67万元;年均净利润8,213.85万元,截至2020年03月31日止,该项目处于建设期。
注2:双流生产基地改扩建建设项目达产后,由于装备效率的整体提升,可新增火锅底料产品产能0.6万吨/年,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7,980.00万元;年均净利润1,205.41万元,截至2020年03月31日止,该项目处于建设期。
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0-036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不涉及整改落实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0-037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73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9,907.475万股的1.22%。其中首次授予6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6.30%;预留授予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3.7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2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70%,其中首次授予37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8.10%;预留授予5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1.90%。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1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2%。其中首次授予26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87%;预留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1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文
注册资本:41,315.5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3月2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调味料;仓储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软件设计、开发和销售;农产品初加工;食品检验及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腾飞一路333号
上市时间:2019年4月16日
2、公司概况
(二)公司2017年—2019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7人。4名非独立董事:邓文、唐璐、吴学军、于志勇;3名独立董事:车振明、冯渊、黄兴旺。其中,邓文先生为董事长。
公司目前监事会成员3人:唐金梅、肖大刚、代莉。其中,唐金梅女士为监事会主席。
公司目前高级管理人员:总裁:邓文;副总裁:于志勇、吴学军、何昌军;董事会秘书:何昌军。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天味食品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73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9,907.475万股的1.22%。其中首次授予6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6.30%;预留授予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3.7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2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70%,其中首次授予37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8.10%;预留授予5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1.90%。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1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2%。其中首次授予26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87%;预留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1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6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中王红强、沈松林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选举为公司新任董事,同时仍需经公司即将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后生效。沈松林、杨丹霞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39.80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39.80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9.7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1.40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9.9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9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9.79元的50%,为每股19.9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40元的50%,为每股15.70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则其当期个人绩效达到生效条件,在满足其他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当期全部应生效股票期权的行权;若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当期个人绩效未达到生效条件,取消其当期应生效股票期权的行权资格。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年度综合评估得分(X),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和注销/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期限之内)。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并办理相关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或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注销激励对象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或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退休、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0年5月12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37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39.85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39.8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94%、20.0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4685%、1.6641%(采用证监会同行业近一年、两年的平均股息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20年6月初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则2020-2022年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20年5月1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9.85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39.8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94%、20.0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4685%、1.6641%(采用证监会同行业近一年、两年的平均股息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0年6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0-2022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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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4.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其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二、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三、对《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四、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内(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未来三年内(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内(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冯渊 黄兴旺 车振明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0-039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于近日提出辞职申请,为保障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沈松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选举王红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沈松林先生、王红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沈松林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以及《关于聘请杨丹霞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请沈松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杨丹霞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财务总监,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董事、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1. 提名补选董事的方式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王红强先生和沈松林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意提名王红强先生和沈松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沈松林先生和杨丹霞女士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沈松林先生和杨丹霞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沈松林简历
沈松林,男,197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9年12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主任,雅居乐集团人力资源高级经理,正荣集团人力资源副总经理,香港合能集团人力总经理,领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总监。现任公司副总裁。
附件2:董事候选人王红强简历
王红强,男,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2019年7月加入公司。历任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研究专家、部门经理、所长、开放创新总监。现任公司技术总监,格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3: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杨丹霞简历
杨丹霞,女,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资深会员FCMA,西南财经大学中国管理会计中心研究员,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四川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市场部主管,香港亚王能源集团四川片区财务总监,新希望集团乳业控股公司财务部部长,新希望集团财管中心主任,重庆东银集团财务总监,明君集团财务控制中心总监,成都瀚博基石实业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松林先生、王红强先生、杨丹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权,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0-040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暨签订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协议为双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协议的具体事项付诸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投资标的名称:项目公司名称待定,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投资金额:项目投资总额约22.6亿元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别风险提示:投资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投资可能未获批准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及项目情况概述
(一)对外投资概述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暨签订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公司拟在成都市郫都区通过新设全资子公司建设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
(二)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
2. 项目建设内容:基于物联网、智能化生产设备、流水线的调味品生产厂房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
项目选址:本项目选址拟定于郫都区成都川菜产业园,使用土地约266亩(具体以国土部门实际测量数据为准),项目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用地位置、界址、用途、面积、使用年限等具体内容以乙方依法与项目用地出让主体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3. 投资金额:项目投资总额约22.6亿元。
4. 资金来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
5. 项目公司设立:公司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在郫都区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为乙方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设立(或迁址)手续,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承诺在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30日内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剩余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实缴完毕。
6. 项目公司名称:四川天味食品集团家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最终以公司设立登记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7.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食品生产、加工、研发及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农产品初加工;食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食品检验及咨询服务;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设立登记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协议方名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2、协议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拟投资“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是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发展的需要,此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中长期产能储备,对公司的经营有积极正面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协议为双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协议的具体事项付诸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性的可能。
(二)协议涉及的项目实施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前置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0-041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改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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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改内容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关于拟修改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员全权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0-042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4日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签订了《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投资协议书》,并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补充协议书》(公告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0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就上述投资事项与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内容详见2020年3月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近日,公司已完成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属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一、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具体内容
(一)证书编号:No.51011168242
(二)权利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坐落: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龙港村集体、黄甲街道双华社区三组
(四)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权利性质:出让
(六)用途:工业用地
(七)面积:30,298.85平方米
(八)使用期限:2020年3月27日起2040年3月26日止
二、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将用于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为食品、调味品生产厂房及库房。该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公司生产能力及生产自动化、智能化的进一步提升,帮助公司巩固行业地位,实现盈利能力的可持续增长,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风险提示
本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但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政策调控、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3.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
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其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我们同意此方案。
二、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对《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我们同意本议案内容。
四、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内(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内(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规划内容。
五、对《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充分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我们建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行权/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2020年以及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
另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关于选举沈松林先生、王红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及聘请沈松林先生、杨丹霞女士为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关于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审查了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具备上市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
八、对《关于拟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未来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需要,拟增加经营范围。我们同意经营范围增加并修订《公司章程》,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事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相关议案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冯渊 黄兴旺 车振明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