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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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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0-055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搜于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鸿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54,62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股份协议转让给邓建华先生,转让完成后,邓建华先生将持有公司5.00%股份。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2020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鸿先生通知,获悉马鸿先生与邓建华先生于2020年5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马鸿先生向邓建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4,62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马鸿先生取得交易对价后将主要用于归还股权质押融资款项。

  本次交易以《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2020年5月11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86元。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马鸿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527************

  通讯地址: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马鸿先生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马鸿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邓建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20104************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邓建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马鸿先生与受让方邓建华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

  卖方:马鸿

  买方:邓建华

  2、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数量及股比

  买方在本交易中,受让的卖方马鸿现持有的目标公司搜于特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总计为154,625,3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搜于特公司总股本的5.00%。

  3、股份转让

  3.1本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6元,对应交易对价总额为人民币442,228,358.00元(“交易对价”)。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收益归买方所有。

  3.2付款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首期款(交易对价的50%)计人民币221,114,179.00元;

  (2)在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交易对价的50%)计人民币221,114,179.00元;

  3.3卖方应在收到首期款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买方就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股份的转让完成过户登记。

  3.4双方同意,就买方的支付义务,统一支付至卖方指定收款账户。

  3.5因本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负和规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4、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本协议双方均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2本协议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对方,开展和完成与本交易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法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卖方保证:(1)在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未就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标的股份亦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其将积极配合买方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2)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卖方不存在未向公众披露的借贷、担保或其它负债。

  4.4买方保证,其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卖方支付交易对价。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买卖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后,马鸿先生持有公司755,076,316股股份,其一致行动人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15,660,389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970,736,7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39%。马鸿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五、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1、马鸿先生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马鸿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尚在严格履行中,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马鸿先生曾于2015年8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份,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4、马鸿先生及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2019年3月5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搜于特

  股票代码:002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邓建华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年5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邓建华,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A股上市公司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33.4万股,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搜于特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搜于特154,625,300股股份,占搜于特股份总数的5.00%。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

  卖方:马鸿

  买方:邓建华

  2、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数量及股比

  买方在本交易中,受让的卖方马鸿现持有的目标公司搜于特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总计为154,625,3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搜于特公司总股本的5.00%。

  3、股份转让

  3.1本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6元,对应交易对价总额为人民币442,228,358.00元(“交易对价”)。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收益归买方所有。

  3.2付款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首期款(交易对价的50%)计人民币221,114,179.00元;

  (2)在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交易对价的50%)计人民币221,114,179.00元;

  3.3卖方应在收到首期款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买方就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股份的转让完成过户登记。

  3.4双方同意,就买方的支付义务,统一支付至卖方指定收款账户。

  3.5因本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负和规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4、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本协议双方均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2本协议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对方,开展和完成与本交易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法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卖方保证:(1)在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未就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标的股份亦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其将积极配合买方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2)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卖方不存在未向公众披露的借贷、担保或其它负债。

  4.4买方保证,其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卖方支付交易对价。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买卖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搜于特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搜于特股票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建华

  签字:

  2020年5月1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邓建华先生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址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电话:0769-81333505

  传真:0769-8133350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建华

  签字:

  日期:2020年5月12日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搜于特

  股票代码:002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鸿

  通讯地址: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年5月12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马鸿,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马鸿先生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马鸿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马鸿先生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交易对价后主要用于归还股权质押融资款项。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一)前次权益变动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4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了198,412,69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鸿先生未参与认购,导致其直接持股比例由50.34%被动减少至43.88%,其一致行动人兴原投资的持股比例由22.28%被动减少至19.42%,持股数量保持不变。

  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2日披露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搜于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马鸿先生与深圳前海瑞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1月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8年11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马鸿先生向深圳前海瑞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4,62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公司已于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30日分别披露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搜于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128: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3、马鸿先生与黄建平先生于2018年12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1月1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马鸿先生向黄建平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4,62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14日分别披露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搜于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04: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4、兴原投资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7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58,955,107股,比例累计达到1.91%,导致其直接持股比例由19.42%减少至17.51%。

  公司已于2019年3月8日披露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5、兴原投资与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5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兴原投资向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09,250,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

  公司已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31日分别披露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以及完成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搜于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45: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以及完成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的公告》。

  6、马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原投资与嘉兴煜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6月1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8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马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原投资向嘉兴煜宣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54,625,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公司已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9月3日分别披露了《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搜于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79: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鸿先生与邓建华先生于2020 年5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马鸿先生拟向邓建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54,625,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马鸿先生取得交易对价后将主要用于归还股权质押融资款项。

  本次交易以《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2020年5月11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86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引起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

  卖方:马鸿

  买方:邓建华

  2、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数量及股比

  买方在本交易中,受让的卖方马鸿现持有的目标公司搜于特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总计为154,625,3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搜于特公司总股本的5.00%。

  3、股份转让

  3.1本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6元,对应交易对价总额为人民币442,228,358.00元(“交易对价”)。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收益归买方所有。

  3.2付款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首期款(交易对价的50%)计人民币221,114,179.00元;

  (2)在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交易对价的50%)计人民币221,114,179.00元;

  3.3卖方应在收到首期款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买方就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股份的转让完成过户登记。

  3.4双方同意,就买方的支付义务,统一支付至卖方指定收款账户。

  3.5因本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负和规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4、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本协议双方均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2本协议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对方,开展和完成与本交易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法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卖方保证:(1)在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未就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标的股份亦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其将积极配合买方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2)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卖方不存在未向公众披露的借贷、担保或其它负债。

  4.4买方保证,其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卖方支付交易对价。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买卖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马鸿先生共持有公司909,701,61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2%,其中累计质押股份639,98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9%%,占马鸿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70.35%。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五、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1、马鸿先生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马鸿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尚在严格履行中,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马鸿先生曾于2015年8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份,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4、马鸿先生及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2019年3月5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后,马鸿先生持有公司755,076,316股股份,其一致行动人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15,660,389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970,736,7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39%。马鸿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马鸿

  签字:

  日期:2020年5月1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马鸿先生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址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电话:0769-81333505

  传真:0769-8133350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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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

  马鸿

  签字:

  日期: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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