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5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观澜中学改扩建、市第二十一高级中学、红山中学高中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0-043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观澜中学改扩建、市第二十一高级中学、红山中学高中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风险,也可能受到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合同延缓履行、履约时间延长、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合同履行期限:517天。

  3、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154,593.86万元。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情况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为“观澜中学改扩建、市第二十一高级中学、红山中学高中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中标EPC总承包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公司近日收到与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签署的《观澜中学改扩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市第二十一高级中学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红山中学高中部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154,593.86万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相关规范、标准,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代表区政府签订并履行有关协议与合同等;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跟踪、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的投资控制、结算、决算、建档立案及工程移交工作等。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和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协调工作。业务范围包括参与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长期规划综合研究,负责编制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全区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规划和评估;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后移交项目建设实施主体。

  招标人为政府工作部门,所用资金为政府财政支出,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招标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观澜中学改扩建、市第二十一高级中学、红山中学高中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2、工程地点:深圳市龙华区

  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27.68万平方米,其中观澜中学改扩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3.28万平方米、市第二十一高级中学项目总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红山中学高中部项目总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范围: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为完成本项目需要的所有工作内容,以及工程报建及相关服务工作(已另行发包及由招标人招标的除外)。

  (三)合同工期:517天

  (四)质量标准和要求

  1、设计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要求。

  2、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要求,质量合格。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100%。

  (五)签约合同价

  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154,593.86万元,其中观澜中学改扩建项目合同价暂定67,630.77万元、市第二十一高级中学项目合同价暂定43,481.54万元、红山中学高中部项目合同价暂定43,481.54万元。

  (六)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项目是公司承接的以EPC模式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对公司拓展EPC业务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对公司以设计研发为龙头的全产业链布局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设计总承包、深化设计及其他要求牵头单位完成的工作;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作为联合体合作方,承担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我司承包范围外的全部工作。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公司如能顺利实施该项目,将有效提升公司在EPC总承包市场的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一)本合同已经明确价款支付方式,但公司仍存在不能按时回收工程款项的风险。

  (二)本工程工期进展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0-044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20年5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的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上午9:15—2020年5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6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徐清平

  3、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大厦4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通知: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20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载。

  四、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7,47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2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27,45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1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1%。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22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1%。

  五、评议及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唐崇武、徐华芳、龙玉峰、深圳市华阳旭日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阳中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6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9%;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0年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注: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1日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大厦4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9:15至2020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127,476,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2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7,45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17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1%。

  3.中小投资者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2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4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6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9%;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唐崇武、徐华芳、龙玉峰、深圳市华阳旭日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阳中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8、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9、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0年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10、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健

  经办律师:

  高雯

  经办律师:

  李林楠

  年     月    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