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5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高管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编号:临2020-028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高管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高管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

  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亿元至-16.5亿元。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亿元。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马兴田作为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庄义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唐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高管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高管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