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5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编号:2020-017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020)浙0521民初1640号涉案金额1,450.00万元、(2020)浙0521民初1641号案件涉案金额1,450.00万元、(2020)浙0521民初1644号涉案金额6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冻结。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瀚叶股份”)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拜克科技”)收到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2020)浙0521民初1641号、(2020)浙0521民初1644号】等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2020)浙0521民初1640号案件

  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武源街698号-714号

  被告(一):瀚叶股份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被告(二):拜克科技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横塘桥81号

  案情:2019年6月17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9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2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向被告拜克科技发放最高限额1,3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瀚叶股份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其中土地26,282.97平方米、厂房18,958.6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

  2019年6月21日原告升华小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人民币1,200万元汇入被告拜克科技指定帐户,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被告已付息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年5月6日原告升华小贷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裁定:冻结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2020)浙0521民初1641号案件

  案情:2019年6月17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0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向被告瀚叶股份发放最高限额1,3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其中土地26,282.97平方米、厂房18,958.6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为瀚叶股份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6月20日原告升华小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人民币1,20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帐户,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被告已付息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年5月6日原告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裁定:冻结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2020)浙0521民初1644号案件

  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武源街698号-714号

  被告(一):夏继明,系拜克科技员工

  住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

  被告(二):瀚叶股份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被告(三):拜克科技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横塘桥81号

  案情:2019年6月17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夏继明、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8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夏继明、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1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内向被告夏继明发放最高贷款限额600万元,借款月利率2%,被告瀚叶股份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其中土地26,282.97平方米,厂房18,958.6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

  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1日将人民币400万元、10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被告已付息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年5月6日原告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夏继明、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裁定:冻结被告夏继明、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拜克科技股权冻结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在企查查等信息网站查询发现,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拜克科技100%股权被冻结。拜克科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事项: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0)浙0521民初1640号;

  执行裁定书文号:(2020)浙0521民初1640号;

  被执行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5,000万元;

  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

  冻结期限:729天。

  拜克科技成立于2017年2月20日,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拜克科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及资产冻结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涉诉案件(2020)浙0521民初1640号、(2020)浙0521民初1641号及(2020)浙0521民初1644号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拜克科技生产经营正常,前述股权冻结尚未对拜克科技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但上述事项可能会导致上述股权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而拜克科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若拜克科技股权被处置,将会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发展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解决上述股权被冻结事宜,以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1日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编号:2020-018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在企查查等信息网站查询发现,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30%股权和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易邦”)33.44%股权被冻结。具体如下:

  一、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事项: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权益;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0)浙05执保10号;

  执行裁定书文号:(2020)浙05民初43号;

  被执行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6,000万元;

  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

  冻结期限:1094天。

  公司持有财通基金30%股权,2018年度财通基金实现净利润-2,411.06万元,公司当期确认的财通基金投资收益-723.3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比例为-5.10%;2019年1-9财通基金实现净利润6,174.57万元,公司当期确认的财通基金投资收益1,852.37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比例为8.53%。

  (二)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事项: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0)浙05执保10号;

  执行裁定书文号:(2020)浙05民初43号;

  被执行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1,839.2万元;

  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

  冻结期限:1094天。

  公司持有青岛易邦33.44%股权,2018年度青岛易邦实现净利润43,043.49万元,公司当期确认的青岛易邦投资收益14,393.74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比例为101.56%;2019年1-9青岛易邦实现净利润27,721.44万元,公司当期确认的青岛易邦投资收益9,270.0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比例为42.67%。

  二、本次股权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将在收到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参股公司财通基金与青岛易邦生产经营正常,前述股权冻结尚未对财通基金和青岛易邦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但上述事项可能会导致上述股权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财通基金和青岛易邦作为公司重要的参股子公司,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若上述参股公司股权被处置,将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解决上述股权被冻结事宜,以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1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