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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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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0-028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 。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统称“新收入准则”) 。

  三、变更日期

  公司为境内上市企业,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原有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不受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销售代理费由原来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变更为发生时全部资本化处理,再随各期收入确认时配比结转至各期销售费用。

  预收款项由原含税金额计入“预收账款”,变更为不含税部分计入“合同负债”, 增值税部分计入“应交税费”。

  2、2020年期初影响金额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对上述事项的期初余额调整如下:

  (1)销售代理费:对于截止2020年1月1日未结算项目,调整其以前年度已计入销售费用的销售代理费,将其进行资本化处理。项目结算时,再随各期收入确认配比结转计入销售费用。

  (2)预收款项:将2020年1月1日的预收款项余额进行重分类调整,不含税部分计入“合同负债”,增值税部分计入“应交税费”,不涉及损益类的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具体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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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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