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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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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份经营简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3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份经营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披露信息所有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月度经营数据与定期报告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现时经营状况作参考。

  一、公司2020年4月份经营情况

  4月份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金额约180.63亿元,销售面积约164.40万平方米。

  1-4月累计合同销售金额约490.4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7.99%;累计销售面积约450.22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24.06%。

  二、公司近期新增土地情况

  1、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北京市编号为京土整储挂(兴)[2020]010号地块。该地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东至西红门镇东区三号路,南至保障房项目地块,西至B组团土地一级开发(3)项目地块,北至向阳西路,出让面积为39,577.68平方米,总地上建筑面积为75,55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294,000.00万元。

  2、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天津市编号为津滨保(挂)2019-19号地块。该地块位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东七道以南、航宇路以东,出让面积为103,965.3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0且≤1.6。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192,000.00万元。

  3、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江苏省苏州市编号为苏地2020-WG-14号地块。该地块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街道金胜路南、兴浦路东,出让面积为58,081.7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1.6且≤2.0。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209,095.00万元。

  4、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江苏省苏州市编号为苏地2020-WG-15号地块。该地块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街道金胜路南、新江路东,出让面积为31,768.3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1.6且≤2.0。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116,667.00万元。

  5、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江苏省常州市编号为JZX20200401号地块。该地块位于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南侧、龙游路东侧,出让面积为46,057.0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1.0且≤2.3。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171,500.00万元。

  6、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市编号为张地2018-B16号地块。该地块位于张家港市经开区新丰路南侧,出让面积为65,675.4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配套商业用地,容积率≥1.5且≤2.0。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78,811.00万元。

  7、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新区浅滩一期起步区B-09街坊东区地块。该地块位于温州市半岛起步区灵腾西路与雁升路交汇西南侧,出让面积为122,535.5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零售商业、餐饮用地,容积率>1.0且≤2.5。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166,000.00万元。

  8、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山东省泰安市编号为2019-42号地块。该地块位于泰安市,东至环湖中路,南至、西至粥店路,北至规划路,出让面积为65,000.0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2.0。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40,274.00万元。

  9、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陕西省西安市编号为YT2-25-91-1号地块。该地块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大道以南、文苑北路以东,出让面积为36,720.4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2且≤3.5。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28,703.00万元。

  10、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河南省漯河市编号为2020-17号地块。该地块位于漯河市西城区翠华山路东侧、西河东路北侧,出让面积为88,102.2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容积率〉1.0且〈2.2。公司目前拥有该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45,676.00万元。

  11、公司通过合作方式取得浙江省杭州建德市建政储出(2019)14号地块。该地块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府东社区,出让面积为34,600.0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容积率为≤1.8。公司目前拥有上述项目3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14,760.90万元。

  12、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新疆省乌鲁木齐市编号为2020-C-074-1号、2020-C-074-2号和2020-C-074-3号地块。该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其他商服用地,其中:2020-C-074-1号地块位于育林路以北,出让面积为141,735.25平方米,容积率≤2.11;2020-C-074-2号地块位于育林路以北,出让面积为61,145.24平方米,容积率≤1.8;2020-C-074-3号地块位于稻香路以东,出让面积为116,722.83平方米,容积率≤2.3。公司目前拥有上述项目100%权益,需支付土地价款104,800.00万元。

  由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目前披露的权益比例,仅供投资者阶段性参考。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0-03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0年5月8日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51.00万份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86.70万股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5月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对《激励计划(草案)》列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3、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1月5日公告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2019年10月30日,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了《采纳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5、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9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19年1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1,41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1,036.90万股。

  10、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5月8日

  2、预留授予数量:51.00万份

  3、授予人数:2人

  4、行权价格:31.97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31.97元。

  ②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31.26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4)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在2020-2021年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本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可行权条件。考虑上市公司股东对于公司业绩的要求,选择能够反映企业主业盈利能力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设定充分考虑公司未来战略的实现及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各行权期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激励额度×当年可行权比例×公司绩效系数×个人绩效系数。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

  若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则公司绩效系数为1,否则为0。

  若考核当年公司绩效系数为0,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②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期权额度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且不会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5月8日

  2、预留授予数量:86.70万股

  3、授予人数:2人

  4、授予价格:15.98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1.97元的50%,为每股15.98元。

  ②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1.26元的50%,为每股15.63元。

  5、股票来源: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在2020-2021年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本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可解除限售条件。考虑上市公司股东对于公司业绩的要求,选择能够反映企业主业盈利能力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设定充分考虑公司未来战略的实现及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激励额度×当年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绩效系数×个人绩效系数。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

  若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则公司绩效系数为1,否则为0。

  若考核当年公司绩效系数为0,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7、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且不会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5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1.0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8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1、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属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8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1.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31.9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86.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5.98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2020年5月8日为基准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51.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并在2020-2022年公司将按照各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比例和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股票期权激励成本。测算采取的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32.29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为:2年、3年(采用每批行权有效期的加权平均值)

  (3)历史波动率:20.21%、20.11%(采用A股地产行业在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5%、1.53%(采用授予日中国国债2年期、3年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经测算,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合计为243.02万元,则2020-2022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列支。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5月8日,在2020-2022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414.08万元,则2020-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列支。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就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确认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新城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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