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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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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3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上市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上市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近日傅斌等人造谣诽谤公司事项,已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证据等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2020年5月7日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傅斌

  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0年4月18日,傅斌以公司部分股东授权的代表及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参加媒体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散布有关公司的不实言辞,包括但不限于:①编造公司篡改股东提案、威胁股东、损害股东利益等言论;②诽谤公司及其管理层;③故意混淆曲解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诋毁公司业务前景等。傅斌的前述言论经多家媒体报道及转载,已经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社会评价、投资者信心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虽经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弥补,仍无法完全消除影响、挽回损失。

  公司认为,傅斌出于个人目的,散布前述不符合事实及误导性言辞,诽谤、诋毁公司,已经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故公司诉请傅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上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停止其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浙0102民初1477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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