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 4月27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鞍重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中国证监会认为鞍重股份2016年4月23日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2) 。
2018年11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7);2018年12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0);2019年5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4)。2019年8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5)。2019年11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8)。2019年11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2)。2020年1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2)。
二、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74份《起诉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送达的1份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1.沈阳中院送达的起诉状(7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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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法民事裁定书
针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沈阳中院的(2017)浙01民初960号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法送达的1份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5号】,内容如下:
原告:朱厚木
被告1: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金额:489947.82元
裁定结果:裁定本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小结:截至今日,公司共收到354个证券诉讼案件(沈阳中院受理247个,杭州中院移送107个)的应诉通知,累计诉讼金额 88,642,933.24元。
沈阳中院受理的247个案件中,72个案件已撤诉,累计诉讼金额 34,510,524.05元;101个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书,累计诉讼金额12,724,415.00元,共计判决赔偿金额(含案件受理费)2,219,838.62元。
案件号为(2017)辽01民初396号、(2017)辽01民初397号、(2017)辽01民初399号、(2017)辽01民初398号的四个原告在收到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后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目前该四个案件已全部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中院受理的247个案件中,除本次披露新立案的74个案件外,其余173个案件已全部收到判决书或撤诉裁定,杭州中院移送的107个案件,目前在移送过程当中,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赔偿金额计入负债及相关会计科目,因公司在2018、2019年度按经办律所的审核金额已对未决诉讼的赔偿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截止目前预提金额涵盖预计赔偿金额,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业绩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