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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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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5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2018年6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97),详细披露了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月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2),披露了该案件一审判决情况,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涉案17张承兑汇票由本公司作为付款人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原告未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进行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04民初18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20)浙04民初18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文件。

  (一) 《应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嘉兴中院已经受理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随文书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事项通知本公司:

  1、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2、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送交嘉兴中院审判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 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南路8号泰维智链中心一期B座第五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围

  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鑫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利息人民币5200833.33元(暂计至2020年4月1日,被告继续按照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支付至付清票据金额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案由:票据纠纷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30日,借款人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用于经营性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六个月。原告于签约第二日,即2017年5月31日向借款人转账支付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为保证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17年5月30日,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借款人向原告质押并背书转让了以被告为出票人、以借款人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17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自0010006224737278至0010006224737294。票据总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5月30日,到期日:2017年12月1日。

  此外,王献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配偶)还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2月1日借款期满,借款人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经原告合理催告后,借款人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法行使质押权,于2017年12月25日委托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托收上述17张商业汇票。在托收人向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要求付款时,遭到该行拒绝付款,并以“商承印鉴不符”为由退票。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证据文件中,原告所述借款人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向其质押并背书转让的以本公司为出票人的17张商业承兑汇票,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公司时,公司就已经向财务部门核实,本公司从未向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开具过其中任何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且上述承兑汇票上所盖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均系伪造。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无需对上述承兑汇票承担兑付责任,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目前,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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