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0-050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7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寿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246,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39.6448%。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44,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1.9878%。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163,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37.736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082,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1.908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庭祥律师、胡廷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176,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72%;反对3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76,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72%;反对3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提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176,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72%;反对3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76,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72%;反对3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提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83,4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9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82,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8%;反对9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5%;弃权6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卢玉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822,5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0%;反对42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21,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00%;反对4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卢玉刚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次补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庭祥律师、胡廷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电话:025-86467878 传真:025-84227822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2020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20年4月25日发布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表决方式、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红太阳总部大数据产业中心一楼国际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7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7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7日(星期四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寿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名,代表股份【230,246,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39.64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219,163,9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37.736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11,082,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1.908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44,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0,772,873股的【1.9878】%。
2.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卢玉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对现场会议投票进行了清点,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贾政和 吴庭祥
胡廷虎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0-049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获得批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太阳”)于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生化”)申请的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已获得批准登记,并收到国家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农药登记证主要信息
登记证号:PD20200072
登记证持有人: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农药名称:敌草快二氯盐
剂型:可溶液剂
农药类别:除草剂
毒性:中等毒
首次批准日期:2020年3月23日
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总有效成分含量:20%
有效成分及含量:敌草快二氯盐/Diquat dichloride 20%
二、红太阳敌草快二氯盐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红太阳目前是全球敌草快主要生产企业之一,敌草快二氯盐是红太阳利用核心产业链优势自主研发的吡啶类新型除草剂。
2、本次是南京生化在2018年5月17日获得敌草快二氯盐母液批准登记的基础上又获得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批准登记。至此,红太阳是目前全球首家获得敌草快二氯盐母液和可溶液剂合法资质的企业,且红太阳对敌草快二氯盐相关技术已申请专利。
3、红太阳敌草快二氯盐在同等条件下比目前市面量产的敌草快二溴盐具有较好的成本优势,其作为全球主要灭生性除草剂之一,不仅具有除草速效广谱、遇土钝化失毒、保水保肥、对环境友好等特点,而且广泛用于作物摧枯、便于农业机械化、利于节省农工农本等,是替代百草枯、草甘膦等除草剂产品的优良品种,有利于解决农民使用成本偏高的“瓶颈”。
4、基于红太阳在吡啶碱产业链的全球领先地位,自我配套主要中间体2,2-联吡啶,红太阳敌草快二氯盐产业链协同优势明显。同时通过前期多场次的试验示范,公司掌握了敌草快从南到北的使用技术,通过不同时段、不同配方组合积累了产品使用的丰富经验,为红太阳敌草快二氯盐后续进入全球市场提供了较有力技术应用支持。
5、因产品在产业化和销售实施过程中会受主客观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