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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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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0-028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担保情况:币种:人民币

  ■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表格中除德盛瑞茂通(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瑞茂通”)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外,其余被担保方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德盛瑞茂通的控股股东盛德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商业保理”)为德盛瑞茂通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差额补足责任,同时,德盛瑞茂通为公司承担的差额补足责任提供全额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3、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瑞茂通”)的参股公司德盛瑞茂通同郑州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银行签署了《差额补足承诺函》,公司在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德盛瑞茂通在郑州银行的融资承担差额补足付款责任,同时德盛瑞茂通为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提供全额反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旅银行郑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旅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20中旅银最保字第74015号,公司在2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002038180100051201,公司在19,5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和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和”)同黑龙江牡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发国际”)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牡发国际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编号分别为BZ-HZ-MFGJ-CCS-2020和ZY-MFGJ-CCS-2020,公司为郑州嘉瑞、浙江和辉和江苏晋和各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合计30,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公司将其持有的邳州市丰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质于牡发国际)。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9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8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9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379.034亿元(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09.25亿元;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28.304 亿元;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41.48 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德盛瑞茂通(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胡建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第三方物流服务,煤炭经营,化肥经营,纺织原料、纸制品、通讯设备、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燃料油、石油制品、金属材料、食用农产品、矿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121,591,173.55元;负债总额为75,065,328.55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4,91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75,065,328.55元;净资产为46,525,845.00元;营业收入为523,729,733.44元;净利润为2,679,378.55元(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0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131,153,411.26元;负债总额为83,651,402.09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5,8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83,651,402.09元;净资产为47,502,009.17元;营业收入为201,717,271.93元;净利润为976,164.17元(2020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股东情况:盛德商业保理持股46%;前海瑞茂通持股44%;汪俊玲持股10%。被担保人德盛瑞茂通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德盛瑞茂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汇金国际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黄欢喜

  注册资本:18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煤炭供应链管理(制造业、金融业除外);汽车租赁;房屋租赁;销售:煤炭、焦炭、有色金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除外)、钢材、铁矿石、棉花、矿产品(除专控)、肉类、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初级农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金融、期货、股票、证券类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6,965,961,781.91 元;负债总额为5,129,459,990.51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090,161,366.46元,流动负债总额为5,129,459,990.51元;净资产为1,836,501,791.40元;营业收入为10,465,649,973.20元;净利润为58,362,865.54元(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0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7,991,481,276.72元;负债总额为6,013,777,678.98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197,678,907.37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013,777,678.98元;净资产为1,977,703,597.74元;营业收入为2,550,951,694.95元;净利润为41,201,806.34元(2020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股东情况:公司出资130,000万元人民币,持股72.22%;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苏晋和出资50,000万元人民币,持股27.78%。

  (三)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保税区兴业三路17号3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首领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煤炭的批发(无储存);供应链管理;焦炭、煤灰、燃料油、纸张、纸浆、金属材料、有色金属、钢材、铁矿石、棉花、矿产品、建筑材料、计算机的批发、零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国内道路普通货运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3,202,231,462.07 元;负债总额为2,072,356,524.49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884,899,999.98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072,356,524.49元;净资产为1,129,874,937.58元;营业收入为6,285,806,698.97元;净利润为34,843,581.46元(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0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4,497,115,497.73元;负债总额为3,407,434,815.41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006,487,531.54元,流动负债总额为3,407,434,815.41元;净资产为1,089,680,682.32元;营业收入为2,119,218,414.33元;净利润为-40,194,255.26元(2020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股东情况:浙江和辉为公司的三级全资子公司。

  (四)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明珠大道88号财政局304

  法定代表人:饶锦龙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煤炭、焦炭;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信息咨询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5,223,605,786.21 元;负债总额为2,602,787,904.91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763,904,720.39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602,787,904.91元;净资产为2,620,817,881.30元;营业收入为3,970,132,480.49元;净利润为963,216,948.40元(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0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4,949,367,891.56元;负债总额为2,330,733,625.52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51,366,545.75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330,733,625.52元;净资产为2,618,634,266.04元;营业收入为1,399,446,614.69元;净利润为-2,183,615.26元(2020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股东情况:江苏晋和为公司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差额补足承诺函》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德盛瑞茂通(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3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德盛瑞茂通应付未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付账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法、律师费、差旅费等)。

  担保方式:差额补足付款责任。

  保证期间:

  如德盛瑞茂通未能在其单笔或多笔已转让至债权人的应付账款到期日当日12:00前足额偿还至在债权人所开立的回款账户,则公司同意对德盛瑞茂通截至应付账款到期日当日12:00前尚未偿还的应付账款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付款义务,并在应付账款到期日当日17:00前向债权人清偿完毕,不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纠纷)抗辩,直至该应收账款获得全部清偿。

  基于此业务,德盛瑞茂通的控股股东盛德商业保理也为德盛瑞茂通向郑州银行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差额补足责任,同时,德盛瑞茂通为公司承担的差额补足责任提供全额反担保。《反担保承诺函》的内容如下:

  反担保范围:公司基于上述差额补足承诺函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反担保期间:德盛瑞茂通的反担保责任期间为《反担保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至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另加两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甲方”)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或称“乙方”)

  担保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担保金额:19,5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咨询费等借款人获得借款应支付的其他费用,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2、上述的主债权“本金”指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项下担保金额等。

  3、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或者非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的,或者主合同与本合同被有权机关宣告无效的,即使保证人无过错,债权人亦有权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人尚未返还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全部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法律法规变更保证期间的,从其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另有约定的,按其双方约定履行。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确定

  2.1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2.2、主合同项下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

  2.3、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

  2.4、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

  2.5、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协议》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出质人”)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黑龙江牡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或称“甲方”、“质权人”)

  担保金额:30,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甲方全部债权,包括但不仅限于:①在主合同签署后乙方指定的国内下游企业因未履行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货款;②乙方指定的国外供应商及乙方指定的国内下游企业因未履行与甲方的具体业务合同所产生的其他全部债务,以及违约金、以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损害赔偿金;③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指定的国外供应商及乙方指定的国内下游企业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乙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以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以及本合同签署后甲方与乙方指定的国外供应商及乙方指定的国内下游企业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对应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甲、乙双方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股权质押协议》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乙方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30000万元的债权及甲方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股权质押协议》担保方式:出质人将其持有的邳州市丰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质于质权人,作为质押担保。

  《股权质押协议》保证期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乙方债权全部实现之日止。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公司担保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19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良好,均没有贷款逾期情形出现,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参股公司向郑州银行申请融资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自身日常业务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为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德盛瑞茂通的控股股东盛德商业保理和公司共同为德盛瑞茂通该笔融资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同时德盛瑞茂通为公司承担的差额补足责任提供全额反担保。德盛瑞茂通目前经营情况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的日常业务需要,有利于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参股公司的控股股东盛德商业保理为德盛瑞茂通本次融资也同时承担了差额补足责任,且德盛瑞茂通为公司承担的差额补足责任提供全额反担保。德盛瑞茂通目前经营情况稳定,信用状况良好,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64,631.296051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43%。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09,683.656744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87%。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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