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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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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3、停止条件:①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其控制且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该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歧义,在适用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项下增持资金金额、增资股票数量等相关规定时,傅昌宝及其控制且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相关情况将合并计算)、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按照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D、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E、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F、公司因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G、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包括前述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③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

  ⑤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不得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后,如公司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的20%,但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及时公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工作,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上述要求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现金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当遵守上述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相关要求作出承诺。

  若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及承诺,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公司相关责任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等有不同规定的,上述公司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及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及时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对造成公司未履行该等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其本人及其控制的永昌控股、永昌贸易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及永昌控股、永昌贸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因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或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部分,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主要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傅昌宝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作出如下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与本人控制的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三方合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承诺在减持时就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人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的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本人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的承诺

  公司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作出如下承诺:

  “1、对于本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方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方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傅昌宝三方合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方承诺在减持时就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方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本方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的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本方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除此之外,本方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方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针对公司现有各业务板块的具体情况、未来发展态势和主要经营风险点,进一步强化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

  公司主营业务为尼龙6切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尼龙纤维、工程塑料和薄膜等多个领域。公司报告期内专注于尼龙切片行业,具备多年的行业经验,了解行业及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在人员、技术、市场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储备,能够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开展。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是纤维级切片、工程塑料级切片和薄膜级切片。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良好,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内部人才储备。公司具备多年的研发、质量管理和生产经验,了解行业及下游尼龙纤维、尼龙塑料等行业的发展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整体景气度较高,尤其是受到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消费升级等影响,下游民用纤维需求旺盛,给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保持平稳,受益于产品产销量的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持续增长,公司经营成果波动与行业发展状况基本保持一致。

  (2)面临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供应集中的风险、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环保监管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等。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坚持规模化、高端化、专业化发展战略,同时,未来两年,为更好满足市场功能化、差别化高档产品的新需求,公司将着重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与技改投入,力争实现“产业基地化、生产规模化、产品精细化、技术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的产业升级目标,突出主业做精做强,将公司建设成国内乃至世界最专业的尼龙6切片供应商之一。

  公司具体拟通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创新计划、管理系统集成计划、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市场开发和营销网络建设计划等的实施,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从而抵御公司业务所面临的相关风险。

  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充分考虑了目前的产业政策、市场条件以及公司经营业绩、发展经营及面临的主要风险,通过详细论证而提出的。募集资金的顺利实施将巩固公司现有的市场地位,进一步做精做强,增加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提升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人才。人才梯队建设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公司始终把人才战略视为企业长久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了系统的人才吸引、激励和发展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不断保持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二)实际控制人傅昌宝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且随着募集资金投入也将新增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具有不确定性,其收益短期内也不能充分体现出来。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投资者的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为此,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未来公司回报能力: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暂不领取现金分红,且本人暂不领取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的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和本人持股公司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以及50%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十、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声明: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及经办律师、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声明:已阅读招股意向书,确认招股意向书与其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其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分别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上述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中,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除已披露的疫情影响外,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发行人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0年1-3月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1536号”《审阅报告》。

  经审阅,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44,604.72万元,较2019年第一季度同比下降15.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93.16万元,较2019年第一季度同比下降25.4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75.36万元,较2019年第一季度同比下降26.00%。2020年第一季度收入、利润同比下降主要系受到疫情影响,发行人适当调整生产规模,同时受限于运输条件限制,销售数量有所下降所致。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具体情况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十、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各地复工复产有序推进,公司预计2020年第二季度业绩相比第一季度有所好转,但受第一季度影响,预计2020年上半年业绩接近或略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预计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00,000万元到113,000万元,较2019年上半年同比变动-11.64%至-0.1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至5,000万元,较2019年上半年同比变动-7.38%至2.9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00万元至4,900万元,较2019年上半年同比变动-8.26%至2.17%。上述业绩预测中相关的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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