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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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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0-25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鹏熙”)针对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而导致诉讼纠纷,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矿业: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73)。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积极应诉,并对本案提起了反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或“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昆明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云01民初2672号),昆明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对价款30600万元;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股权收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股权收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6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48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9490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积极组织上诉事宜。后续的上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云01民初2672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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