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本公司控股股东仍在积极努力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解决方案,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近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昌行”)、王春芳(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通知,其收到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黔01执36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你/你单位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9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二0年三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0二0年四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37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
(2)申请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厦华电子(股票代码600870.SH)16433333股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第一项的债权享受优先受偿权;
(3)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对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
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二0二0年四月二日立案执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相关股票质押事项内容
北京德昌行分别于2017年7月13日和7月14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174,387股股份和8,258,946股股份质押给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进行融资。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7月13日和2017年7月14日,拟购回交易日为2018年7月13日和2018年7月14日。具体详见公司临2017-071。
以上控股股东累计质押给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数为16,433,333股,占控股股东累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12.34%,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4%。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截至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本公司控股股东仍在积极努力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解决方案,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