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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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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0-033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林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1,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公司监事陈翔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1,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公司监事陈海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8,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5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大卫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林琪先生、陈翔先生、陈海华先生、徐大卫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其中,林琪先生拟减持不超过72,8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47%;陈翔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96%;陈海华先生拟减持不超过62,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97%;徐大卫先生拟减持不超过251,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61%。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窗口期期间将停止减持股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监事林琪、陈翔、陈海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徐大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自2016年5月至今从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80万股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相应的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25.1万股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相应的公司股票。

  (3)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6)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上述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上述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及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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