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0-02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通讯表决方式于2020年5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Ge Li(李革)主持。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按照《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除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2018年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7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308,95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其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27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308,951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公司董事Edward Hu(胡正国)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之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0-027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通讯表决方式于2020年5月6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Harry Liang He(贺亮)主持。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2018年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27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27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308,951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0-028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3,308,951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5月12日
一、2018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8年8月6日,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8月17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拟向1,528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885.69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708.55万股,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177.14万份。
4、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8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5.53元/股的价格向1,528名激励对象授予708.5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8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1,353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申购,17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因此公司本次实际向1,35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281,330股限制性股票。
6、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2018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2018年年度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发行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授予价格45.53元/股回购并注销11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1,347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回购完成后,共有1,342名激励对象共持有6,249,983股限制性股票。
7、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2018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78,636,125.8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利润分配完成后,共有1,342名激励对象共持有8,749,976股限制性股票。
8、2019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发行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32.15元/股回购并注销41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38,349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回购完成后,共有1,301名激励对象共持有8,411,627股限制性股票。
9、2020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一)限售期已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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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18年11月1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19年11月11日届满,并于2019年11月12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禁售期
(1)任何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批次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将于2020年5月11日届满。
(三)解除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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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1,301名激励对象中,23名激励对象因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6名激励对象因2018年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批限制性股票合计55,693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目前前述限制性股票部分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7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08,95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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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5月12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308,951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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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27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308,951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2018年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27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27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308,951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必要程序,符合中国法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0-029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从6.92%减少至5.84%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5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WuXi AppTec (BVI) Inc.(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发来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进展的告知函》。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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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上表的减持比例均以本公告日本公司总股本1,651,126,531股为基数进行计算。
在2019/12/16-2020/1/20的变动期间,本公司完成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授予的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94.274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总股本由1,638,183,787股增加至1,651,126,53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从6.92%减少至5.84%,权益变动比例为1.08%,权益变动比例与减持比例的差异为前述被动稀释导致。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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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8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已于2019年5月8日上市流通,占本公司当时总股本(即1,170,062,286股)的6.92%,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6)。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通过本公司2018年权益派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新增股份。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前,WuXi BVI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13,400,000股。
注2、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首次披露减持计划时本公司总股本1,638,183,787股为基数计算,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披露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76);
注3、以本公告日本公司总股本1,651,126,531股为基数进行计算;
注4、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3月28日披露拟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减持数量总计不超过16,511,265股的本公司股份,即总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00%,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权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请见于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22)。截至2020年5月1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尚余15,839,751股未完成。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