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电子”或“标的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生益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2月28日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4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4月17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预案(修订稿)》披露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2020年2月27日)前六个月至《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0年4月16日)止,即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涉及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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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杨丽美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科技总工程师曾耀德的配偶,在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的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对分拆上市事项不知情,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曾凌松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科技总工程师曾耀德的儿子,在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的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对分拆上市事项不知情,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董晓军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科技的副总经理,在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减持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减持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对分拆上市事项知情日期为2020年2月26日。上述减持生益科技股票行为发生前,本人并未掌握有关分拆上市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上述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在上市公司就分拆上市事项公布预案前根据本人的资金需求,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前提下进行的减持行为且已经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董剑飞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科技副总经理董晓军的儿子,在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的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对分拆上市事项不知情,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何自强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科技的总会计师,在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减持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减持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对分拆上市事项知情日期为2020年2月26日。上述减持生益科技股票行为发生前,本人并未掌握有关分拆上市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上述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在上市公司就分拆上市事项公布预案前根据本人的资金需求,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前提下进行的减持行为且已经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丁浩鹏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科技第二大股东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农丽萍的儿子,在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的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对分拆上市事项不知情,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袁淑芳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科技第二大股东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袁润棠的女儿,在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的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对分拆上市事项不知情,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黄乾初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电子”)员工,在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的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在生益科技首次披露分拆上市相关信息之前即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在2020年3月17日和18日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系在生益科技首次披露分拆上市相关信息后。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黎展亮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电子”)员工,在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的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对分拆上市事项知情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本人在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少量买卖生益科技股票主要系由于本人有小额买卖股票的交易习惯,本人在习惯性交易其他股票时对生益科技的股票也进行了交易,本人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交易习惯与买卖其他股票的交易习惯并无较大差异。
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买卖股票数量较少,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获利的动机。
出于谨慎考虑,无论本人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均愿意将因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1,990元上交生益科技。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张恭敬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作为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电子”)董事、总经理,在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的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确认本人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人对分拆上市事项知情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本人虽然知悉分拆上市事项,但买卖生益科技股票仅300股,金额较小且收益为负。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系误操作导致,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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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9年12月25日,广东省外贸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139,656,282股生益科技股份无偿划转至其上级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就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广东省外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本公司作为生益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生益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事项”)的自查期间(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4月16日)存在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形。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情况与生益科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一致。
本公司董事长魏高平担任生益科技董事,魏高平对分拆上市事项知情日期为2019年9月4日,其虽然知悉分拆上市事项,但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集体决策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分拆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分拆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法人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上述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生益科技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
综上,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有关保密条款,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作出说明和承诺,承诺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如相关承诺、说明真实准确,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