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5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张慧春及其配偶即共同实际控制人李素波承诺:1、张慧春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李素波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张慧春及其配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张慧春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张慧春及其配偶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张慧春及其配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张慧春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张慧春及其配偶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张慧春及其配偶分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张慧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张慧春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张慧春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董事长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张慧春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张慧春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张慧春及其配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张慧春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张慧春及其配偶每年分别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张慧春及其配偶分别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将分别累积使用。张慧春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张慧春及其配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张慧春及其配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慧春的一致行动人清洁水公司、刘丹枫、吴基端、罗岚、李素益、崔红梅、黎泽华、贾凤莲、张和兴、李忠献、白涛、刘渊、贺维宇、李华敏、王金宏、李晋、陈安娜,及陈安娜的母亲Angela Ying Gaches(非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人(不含Angela Ying Gaches)在被认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公司/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王同春及其直接持股的配偶刘丹枫承诺:1、王同春作为公司董事: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刘丹枫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刘丹枫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刘丹枫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王同春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王同春(如届时持有股份)及刘丹枫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王同春及刘丹枫分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王同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王同春(如届时持有股份)及刘丹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王同春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王同春(如届时持有股份)及刘丹枫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王同春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刘丹枫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刘丹枫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刘丹枫每年分别转让的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刘丹枫分别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将分别累积使用。王同春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王同春(如届时持有股份)及刘丹枫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王同春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王同春及刘丹枫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直接持股的监事、核心技术人员贾凤莲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黎泽华承诺:1、本人作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安娜及其间接持股的母亲Angela Ying Gaches(以下共同称为“承诺人”)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后,陈安娜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陈安娜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陈安娜在任职期间,承诺人将向公司申报其各自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承诺人不会因陈安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崔红梅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间接持股的董事Bernardus Johannes Gerardus Janssen、监事王雅媛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股东利欣水务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股东北控中科成承诺:在发行人上市满十二个月之日或2021年11月20日(即本公司入股发行人前身金科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满五年之日)(以上述两个日期孰晚为准)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股东中车光懋、易二零壹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公司/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非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承诺锁定36个月的可操作具体措施

  (1)实际控制人张慧春通过易二零壹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易二零出具如下承诺:“在张慧春承诺的锁定期(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为张慧春办理回购或转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的手续,亦不为其办理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手续。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满十二个月但未满三十六个月的期间,本公司出售的发行人股份限于除张慧春之外的其他股东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且不会向张慧春分配任何与上述股份出售相关的收益。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2)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根据届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易二零壹出具如下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张慧春持有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0,0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0.3992%。在张慧春承诺的锁定期(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为上善易和办理转让或退出手续时,保证上善易和在本企业中保留5,514元出资(对应张慧春通过上善易和间接持有的本企业财产份额),本企业锁定期(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出售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亦保证本企业保留持有的发行人64股股份(为张慧春通过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满十二个月但未满三十六个月的期间,本企业出售的发行人股份限于除张慧春之外的其他股东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且不会向张慧春分配任何与股份出售相关的收益。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2)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根据届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2)共同实际控制人李素波通过利欣水务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利欣水务作出如下承诺:“在李素波(LI Subo)承诺的锁定期(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为Carford办理回购或转让李素波(LI Subo)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手续,亦不为其办理出售李素波(LI Subo)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手续。在Angela Ying Gaches承诺的锁定期(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为Angela Ying Gaches办理回购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手续,亦不为其办理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手续。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满十二个月但未满三十六个月的期间,本公司出售的发行人股份限于除李素波(LI Subo)、Angela Ying Gaches之外的其他股东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且不会向李素波(LI Subo)、Angela Ying Gaches分配任何与股份出售相关的收益。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2)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根据届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Carford Holdings作出如下承诺:“在李素波(LI Subo)承诺的锁定期(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为李素波(LI Subo)办理回购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手续,亦不为其办理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手续。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满十二个月但未满三十六个月的期间,本公司间接出售的发行人股份限于除李素波(LI Subo)之外的其他股东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出售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6.5441%(即扣除李素波(LI Subo)通过本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后的比例),且不会向李素波(LI Subo)分配任何与上述股份出售相关的收益。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发行人所有;(2)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根据届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慧春及其配偶、共同实际控制人李素波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张慧春及其配偶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张慧春及其配偶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数量:张慧春及其配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东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张慧春及其配偶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张慧春及其配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张慧春及其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慧春的一致行动人清洁水公司、刘丹枫、吴基端、罗岚、李素益、崔红梅、黎泽华、贾凤莲、张和兴、李忠献、白涛、刘渊、贺维宇、李华敏、王金宏、李晋、陈安娜,及陈安娜的母亲Angela Ying Gaches(非一致行动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数量: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东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公司/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利欣水务、北控中科成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本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依据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减持前予以公告;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转让价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承诺: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慧春承诺: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和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公司回购股份和本人增持股份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张慧春、Bernardus Johannes Gerardus Janssen、王同春、王助贫及高级管理人员刘正洪、黎泽华、崔红梅、陈安娜、郝娜承诺: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应由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董事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新股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慧春、李素波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2、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承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慧春、李素波承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慧春的一致行动人清洁水公司、刘丹枫、吴基端、罗岚、李素益、崔红梅、黎泽华、陈安娜、贾凤莲、张和兴、李忠献、白涛、刘渊、贺维宇、李华敏、王金宏、李晋承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慧春、李素波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保荐机构承诺

  招商证券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6、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评估机构承诺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慧春及李素波,一致行动人清洁水公司、刘丹枫、吴基端、罗岚、李素益、崔红梅、黎泽华、贾凤莲、张和兴、李忠献、白涛、刘渊、贺维宇、李华敏、王金宏、李晋、陈安娜,及陈安娜的母亲Angela Ying Gaches(非一致行动人)承诺: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1、本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3、若因本人/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亲属(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张慧春的配偶李素波、王同春的配偶刘丹枫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安娜的母亲Angela Ying Gaches)承诺: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亲属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亲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公司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利欣水务、北控中科成承诺: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