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0-082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债券代码:114547 债券简称:19中交债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满的公告
股东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曾于2019年10月0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133),我司股东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彭程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不超过10,640,000股(占我司总股本比例约1.99%);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不超过21,280,000股(占我司总股本比例约3.98%)。
2020年4月30日,我司收到华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减持中交地产股票计划期满的告知函》,截至2020年4月30日,华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实施时间已期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减持情况
1、股东股份减持情况
截至2020年4月30日,华夏集团持有我司股份29,696,224股,占我司总股本的5.55%,华夏集团一致行动人彭程持有我司股份8,095,920股,占我司总股本的1.51%。减持计划期间内,华夏集团未减持我司股份,华夏集团一致行动人彭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我司股份691,500股,占我司总股本比例0.13%,具体如下:
■
彭程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大宗交易。
华夏集团在2008年5月1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持有我司股权比例为9.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司股权比例为7.06%,累计减持比例为2.14%。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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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华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华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已期满,无违规情形。
3、华夏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无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三、备查文件
华夏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减持中交地产股票计划期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5月06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0-083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债券代码:114547 债券简称:19中交债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6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34,948,992股,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9,720,570股,议案二至议案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4,948,992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42,392,659股。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85,231,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3.3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7,161,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6.6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0009 %。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为我司融资事项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57,164,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二)审议《关于向北京毓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342,392,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向北京铭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342,392,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发行按揭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同意342,392,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五)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按揭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42,392,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