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于2020年3月9日与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辽能产控集团”)签署《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称“协议”),辽能产控集团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沈煤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18亿股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辽能产控集团合计持有公司31.41%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而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辽能产控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
2020年4月1日,辽宁省国资委下发《关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20] 33号),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2020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41号),决定对本次收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可以实施集中。(上述内容详见公司2020-011、014、017号公告。)
2020年4月29日,沈煤集团持有的3.18亿股红阳能源股份已过户登记至辽能产控集团账户。
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辽能产控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4.05%的股份,通过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能源投资”)持有7.35%的股份,合计持有31.41%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辽宁省国资委。
股权变更后红阳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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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