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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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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0-03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经济损失4,709.8489万元、违约金850万元、诉讼费及委托鉴定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0年4月29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通过快递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法院”)送达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通过招投标程序,原告与被告签订《贵州省清镇至织金公路土建工程施工第七合同段(YK44+140-K51+700)合同文件》,双方约定被告承包贵州省清镇至织金公路土建工程第七合同段的施工,合同价款335,802,225.00元,工程质量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优良,工期731日历天,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0元/天,双方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原告认为,履行合同过程中,至2013年9月1日工期731日届满,被告不能按约完成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整改。2014年2月18日双方签署《约谈备忘录》,后被告未按《约谈备忘录》中的承诺复工,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原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增加施工费用等经济损失47,098,489元。后原告函告被告组织人员完成后期收尾等工作,被告复函,由于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部分资料作为诉讼证据已经提交法院,所以暂时无法移交全部资料。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贵州省清镇至织金公路土建工程施工第七合同段合同文件》为有效合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法院判决。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1年8月签订《贵州省清镇至织金公路土建工程施工第七合同段(YK44+140-K51+700)合同文件》;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47,098,489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万元;

  4、被告向原告交付贵州省清镇至织金公路土建工程施工第七合同段工程资料;

  5、本案诉讼费及委托鉴定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毕节市法院(2020)黔05民初33号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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