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0-05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50),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召开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无需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2020年4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议案名称:
1、《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议案的具体内容同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三)特别强调事项:
1、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2、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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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委托出席者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5、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常设联系人:范佳健,电话号码:0512—63573480,传真号码:0512—63552272,电子邮箱:tzzgx@jsessh.com。
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邮政编码:215228。
6、会议召开时间、费用:会议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三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4、公司八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6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0301”,投票简称为“东盛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5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本单位(个人)意见代理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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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号码: 委托日期:2020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0-057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9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44),并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0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缪汉根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233,556,4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25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27,259,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0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296,9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2,358,4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6,06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7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296,9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6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缪汉根先生以及董事、财务负责人邱海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33,007,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0%;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809,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43%;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3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33,007,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0%;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809,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43%;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3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和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33,007,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0%;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809,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43%;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3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2,777,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9%;反对77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579,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4527%;反对7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54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33,007,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0%;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809,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43%;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3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007,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0%;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809,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43%;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3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768,225,540股,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465,330,896股。
表决结果:同意464,781,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20%;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809,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43%;反对5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3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晓芳、姚应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