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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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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基金募集情况

  ■

  注:(1)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区间为0份。

  (2)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的具体日期,办理日常赎回、申购的具体日期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安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4月30日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协商一致,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旗下基金参加华安证券的费率优惠活动。现将具体费率优惠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华安证券代理销售的本公司旗下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产品。

  二、费率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6日起,投资者通过华安证券申购(包括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购(包括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最低降至1折,具体折扣费率以华安证券活动公告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华安证券代销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费率优惠活动。

  三、费率优惠期限

  以华安证券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华安证券

  客户服务热线:95318

  网站:www.hazq.com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网址:http://www.zsfund.com

  重要提示:

  1、本优惠活动的折扣费率由华安证券决定和执行,本公司根据华安证券提供的折扣费率办理。本优惠活动解释权归华安证券所有,华安证券其有权对上述优惠活动内容进行变更,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有关优惠活动具体事宜,请咨询华安证券。

  2、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的相应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协商一致,自2020年5月6日起本公司新增中信证券华南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转换等销售业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 适用的基金范围

  ■

  注:A/C 类、A/B 类份额间不能互转;

  二、开通业务

  自2020年5月6日起,投资者通过中信证券华南平台开通上述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及定投业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的代销机构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代销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四、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代销不开通 【跨系统转换业务】。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后(包括该日)。

  5.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7.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构成。

  8.基金转换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③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④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⑤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⑥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⑦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⑧补差费用=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

  ⑨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⑩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公式中的“转出基金申购费”是在本次转换过程中按照转入金额重新计算的费用,仅用于计算补差费用,非转出基金份额在申购时实际支付的费用。

  9.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出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转换。

  10.各基金的转换申请时间以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15:00以前在销售商处撤销,超过交易时间的申请作失败或下一日申请处理。

  11.基金转出的份额限制以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12.投资者在全部转出日添利货币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转出款一起转入目标基金;投资者部分转出浙商日添利货币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转出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转出申请视作全部转出。

  13.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详情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

  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wwwb.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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