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股份”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和2020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41)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1)。
近日,子公司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83号)。中国证监会对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事宜批复如下:
一、核准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子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子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批复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子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并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