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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20-52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宇车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24日以邮件及短信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4人(董事胡明先生因关联交易回避未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匡志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3)。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胡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对本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 4 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20-53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宇车城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在《累计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7)中列表披露了原告张群与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于2019年7月26日在《累计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77)中披露了原告何周浩、张蓉、马碧华、马晓燕与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于2019年10月31日在《累计诉讼公告》中列表披露了原告王芳与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

  2020年3月,上述诉讼二审判决公司偿还上述原告本金、利息及支付相关诉讼、保全费用,经公司与上述原告协商,争取以本息费用合计947.51万元达成和解。

  鉴于上述借款发生在2015年及以前年度,涉诉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为账外借款,经公司与时任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友好协商,鉴于公司存在尚未偿还的金宇控股往来款项,金宇控股发出《委托付款函》,委托公司按照付款函中指定的原告银行账户信息以及付款安排支付相应款项,即视为偿还对金宇控股相同数额的欠款。目前开出的针对已判诉讼的《委托付款函》金额合计947.51万元。

  金宇控股12个月内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债务清偿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胡明先生因回避表决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6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为胡先成,注册资本为 20018 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

  2、金宇控股于2020年1月15日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2020年1月15日前曾持有本公司30,026,000股,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为公司关联方。

  3、金宇控股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对金宇控股及累计诉讼原告之债务清偿完毕。债务形成原因详见前述相关《累计诉讼公告》。

  债务金额及明细详见下表。

  单位:元

  ■

  金宇控股已就上表之本息开出《委托付款函》,金额合计947.51万元。

  四、相关协议、函件的主要内容

  1、已签订《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即原告方)借款本金226万元(依据证据全额确认,具体详见前文表格);对于未付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利息与判决确认的利息差额部分甲方自愿放弃,且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不再计算和主张利息。

  (2)甲方确认金宇控股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同意乙方(即公司)接受金宇控股委托直接支付给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债权人案款专户。

  (3)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4)甲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确认的金额支付完毕后,即视为甲方对乙方就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关于本案的诉讼、执行事宜完全了结。

  2、《委托付款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贵公司(金宇车城)与我公司(金宇控股)双方共同确认,贵公司尚欠我公司款项,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现请贵公司按照我公司在本付款函中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以及付款安排,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相应款项。贵公司按指定付款后即视为偿还对我公司相同数额的欠款。”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务的清偿是各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是相关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本次关联交易将避免因前述诉讼产生的债务对公司损益造成较大影响,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依据委托付款函和和解协议清偿相应债务事项,将减轻公司因诉讼产生债务而遭受的损失,化解公司现有及可能存在的债务风险。其上会理由合理、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事先提交给我们审阅,并经我们认真审阅同意后,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已就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3)本次公司债务的清偿是各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是相关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债务清偿暨关联交易事项。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今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相关协议及函件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20-54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宇车城”)于2019年4月9日在《累计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7)中列表披露了原告张群与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于2019年7月26日在《累计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77)中披露了原告何周浩、张蓉、马碧华、马晓燕与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于2019年10月31日在《累计诉讼公告》中列表披露了原告王芳与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于2020年3月5日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38)披露了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述公告。

  二、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在法院调解下,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与上述何周浩、张蓉、马碧华、王芳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经法院认可,本案的诉讼、执行事宜已完全了结。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即原告方)借款本金226万元,对于未付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利息与判决确认的利息差额部分甲方自愿放弃,且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不再计算和主张利息。

  (2)甲方确认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同意乙方(即公司)接受金宇控股委托直接支付给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债权人案款专户。

  (3)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4)甲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确认的金额支付完毕后,即视为甲方对乙方就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关于本案的诉讼、执行事宜完全了结。

  《和解协议书》中所指《委托付款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贵公司(金宇车城)与我公司(金宇控股)双方共同确认,贵公司尚欠我公司款项,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现请贵公司按照我公司在本付款函中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以及付款安排,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相应款项。贵公司按指定付款后即视为偿还对我公司相同数额的欠款。”

  上述案件及其他已判决案件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

  金宇控股已就上表之本息开出《委托付款函》,金额合计947.51万元,本次债务清偿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述已判决案件诉讼及保全费用由公司承担。尚未与原告达成和解部分利息,若超过年化12%部分将由公司承担。

  三、案件判决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签署和解协议和委托付款函约定日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本案的诉讼、执行事宜完全了结。

  对于尚未达成和解的马晓燕、张群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将积极争取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

  四、其他累计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累计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中的诉讼,本金和年化利率12%以内部分公司均将按和解协议及金宇控股委托付款函内容支付清偿,本息金额共计1395.51万元。案件诉讼、保全费由公司承担,金额16.87万元,金额较小,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

  六、其他说明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近期,公司收到多份《律师函》,均为委托发函方向公司主张借款本息。经公司自查,上述委托发函方主张借款均发生在2015年及以前年度,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

  公司已按与前述已诉纠纷同等之条件与其中大部分委托发函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金宇控股已依据和解协议确定的本息金额出具《委托付款函》,公司按照付款函中指定的委托发函方银行账户信息以及付款安排支付相应款项,即视为偿还对金宇控股相同数额的欠款。因委托发函方主张债务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该部分债务尚未被确认为公司债务,因此公司按照金宇控股在付款函中指定的委托发函方银行账户信息以及付款安排支付相应款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委托支付明细详见下表。

  单位:元

  ■

  另有一户未和解,金宇控股亦未开出《委托付款函》。

  单位:元

  ■

  七、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书》

  2、《委托付款函》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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