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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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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30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明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连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鄢国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煤矿兼并重组事项

  (1)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签署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确定将其名下采矿权(即核桃坪煤矿及孔家沟煤矿)过户到鸿熙矿业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贵州省高院于2016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判定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但不支持公司按诉求收购新矿井另外30%股权。此后鉴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省高院一审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已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300万元,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执行结果而定。根据判决书认定,核桃坪煤矿还处在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过程中,尚未实现整合合作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的全部移交,即整合后的新矿井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主张判令二被告将其拥有的新矿井的30%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3。

  公司已在2019年2月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贵州省高院指定由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易颖、金荣辉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2019年9月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19)黔0526执5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随时恢复执行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期间,孔家沟煤矿实际控制人金荣辉私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非法生产、销售,导致发生严重矿难,孔家沟煤矿面临被责令关闭的处罚,主体资格面临灭失的可能,这对孔家沟煤矿的价值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也对核桃坪煤矿在贵州省限期的兼并重组政策中合法存续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导致整合合作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鉴于公司签署整合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现已无法实现,并就金荣辉、易颖的侵权行为,公司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①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②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被告易颖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民辖终3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3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民初3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编号2019-003公告。

  2、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

  2015年3月后,在孔家沟煤矿与本公司核桃坪煤矿开展整合合作期间,因其原股东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资产资料交接义务而违约后,其私自组织孔家沟煤矿生产和销售,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且公司被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1000万元。

  此案于2019年1月诉至四川内江中院,但其无视最高院作出的孔家沟煤矿合伙人在煤矿整合中存在违约行为,公司没有接管孔家沟煤矿这一事实判定,在所涉债权金额的真实性存疑、主要证据含糊不清、债务责任主体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把本公司列为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主体,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内江中院对本案的判决,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该院认为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当事人鸿熙公司,且在未查清鸿熙公司与本公司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直接判令本公司对孔家沟煤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裁定撤销威远县法院及内江中院此前对本案的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四川威远县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尚未有判决结果。

  在四川高院再审裁定前,内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执行,公司已被强制划扣1555.62万元。公司后续将争取执行回转裁定,或根据四川高院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情况,依法向孔家沟合伙人、四川威玻或鸿熙矿业等相关主体追偿索赔。本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编号2019-042公告。

  3、关于公司向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

  2015年2月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100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鸿熙矿业。

  东莞中院于2018年10月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一)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万元;(二)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算,以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算,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赔偿律师费67.99万元;(四)猛者新寨煤矿、鸿熙矿业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柳向阳的所负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46万元及其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柳向阳的反诉请求。

  柳向阳不服东莞中院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2019年6月开庭审理,其判决维持了东莞中院(2017)粤19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变更了第二、五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垫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方法。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编号2020-002公告。

  2020年3月,公司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4、关于公司下属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董事会于2020年3月23日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下属企业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为有效降低产品价格波动影响所致的经营风险,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银、铅、金等期货合约,拟投入的保证金在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业务期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1。

  5、关于全资子公司宏远投资对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项目投资进展事项

  2019年12月,子公司广东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信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取得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香市路边2019WG0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57,765.78m2,成交金额255,155万元。其后,三方合计认缴出资100万共同设立东莞市中万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中宏远投资持股28.57%。2020年1月20日,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宏远投资与信韬实业、宝盈地产、深圳市凯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项目合作协议书》,各方同意凯福投资以股权转让形式获取中万宏信合计70%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万宏信各股东持股比例为:信韬实业占5%,宏远投资占10%,宝盈地产占15%,凯福投资占70%,此后由四方股东共同投资合作建设寮步镇香市路项目。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4、2019-047、2020-009。

  6、关于全资子公司宏远投资参与惠州市万旭房地产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的事项

  2020年1月14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广东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科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京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金源片区地块项目合作协议书》,宏远投资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参与惠州市万旭房地产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获取10%股权。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6、2020-004。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其正在正常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如下:

  ■

  ■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轩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27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在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大厦16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此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16日以书面加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的董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5人(其中钟振强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由周明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下述议案:

  1、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0-028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会[2017]22号文件规定,公司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对2019年度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仅需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执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无需对2019年度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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