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仙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清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君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仙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2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俩征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4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根据上述相关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公司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修订的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依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888号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3,839,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874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3,839,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874 %。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3)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83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83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83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83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83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83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和张博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