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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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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520                                                    公司简称:司太立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胡锦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海亚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资产负债表主要变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报告期利润表主要变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主要变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38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胡锦生先生、孙志方先生、杨红帆女士、沈文文先生及谢欣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锦生先生召集并主持。

  (四)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公司将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39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公司已于2020年4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唐蒙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

  (四)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灵巧先生召集并主持。

  (五)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40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将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15元,共计募集资金36,45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187.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4,263.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21.9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2,941.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9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初始存放金额包含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21.90万元。减除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21.9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941.10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应当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本公司共设有两个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银行仙居支行账户(账号:364970552421)和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账户(账号:1207052129201083333)。2017年12月公司为购买理财产品,分别从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出4,500万元,从中国银行募集资金账户转出4,000万元,合计8,500万元划转至浙商银行仙居支行理财账户(账号为3450020510121800003451)准备购买理财产品。因经办人员未能及时购买相应理财产品,致使上述募集资金滞留于浙商银行仙居支行理财账户(账号为3450020510121800003451)。

  2018年1月24日,经办人员通知浙商银行将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转回公司在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其中转入工商银行账户4,000万元,转入中国银行账户4,000万元)并购买相关保本理财产品。2018年2月27日,经办人员将剩余滞留于浙商银行理财专户内的500万元募集资金转入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2018年3月15日,公司将本次存款利息收入结清并汇入募集资金账户,同时注销浙商银行理财专户。

  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的议案》,经公司自查认定: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正常的决策程序、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事实。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468.85万元系历年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所致。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尚在验收阶段暂未实现收益。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无法单独计算效益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尚在验收阶段暂未实现收益,不存在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说明和进度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根据造影剂原料药最新技术工艺和最新自动化及智能化的设备创新,为了继续保持公司造影剂系列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独特制造优势,研发部门需要作充分论证调整,适当推迟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以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故将该募投项目完工日期从2017年12月调整至2018年12月。

  2、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了符合各国最新药品法规和指南的要求,公司需要对募投项目的相应工艺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使用更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包括配置自动控制装置、安装废气后处理系统等。为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故将部分募投项目完工日期从2018年12月调整至2019年6月。

  3、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年产 2035 吨 X 射线造影剂原料药技改

  及扩产项目(二期)”募投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已完成,辅助配套、装修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设备安装调试、系统流程建设、管理部门验收等工作按计划尚需 3-6 个月,故将部分募投项目完工日期从2019年6月调整至2019年12月。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已完工,其中设备尚在试生产过程中。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7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购买理财产品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上述额度内,购买理财产品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如下:

  ■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无结余。

  十、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差异金额系历年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4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5日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行政楼六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5日

  至2020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二)登记时间:2020年5月12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5:00-17:00。

  (三)登记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证券部。

  (四) 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人:吴超群、谢丹丹

  联系电话:0576-87718605

  传真:0576-87718686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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