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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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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558                                                    公司简称:ST锐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马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昌茂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洪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京01民初304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起诉状》,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诉讼费,涉案总金额约为6,974.32万元;针对其诉讼请求,公司以原告提供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诉讼反请求金额为16,616.42万元。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和解备忘录》,公司与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平等协商,就双方买卖合同欠款及质量问题等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和解备忘录》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和反诉,并申请解除对方的财产保全,诉讼费用各自承担。公司已于2019年8月23日、2020年3月27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4、临2020-011。

  2、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全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大庆成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大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实际核准名称为准),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开发当地风电资源,风电场建设;一个全资三级公司:锐源风能技术(黑龙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实际核准名称为准),注册资本5000万元,用于承接黑龙江、吉林、辽宁以及蒙东地区风机后市场。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6)。

  (2)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ST锐电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司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1,368,423,800股表决权委托给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丝路”)和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发展”),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接受上述三家股东表决权委托后,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9%。《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公司控制权将从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变更为王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拥有公司最大表决权份额。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称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未能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责令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9号《关于对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收购措施的决定》,责令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4、临2020-026、临2020-041)。

  (3)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和《关于下属全资公司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议案》。公司下属全资项目公司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丹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分别签订《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二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总计88,085.00万元。为加快上述项目建设的融资进度,拟由志丹公司与总承包商、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保理”签订两份《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分别基于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由总承包商开履约保函以保理形式获得国核保理首批总计13,499.00万元项目建设融资款。同时,公司为国核保理13,499.00万元债权的实现提供增信担保,将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的100%股权、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的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100MW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均质押给国核保理公司。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2、临2020-033)。

  (4)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20年3月16日-4月13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自2020年4月14日(周二)开市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30号,因公司未能完成于2018年11月2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若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上市公司,则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上市公司。

  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如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锐风电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等适当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华锐风电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关于办理所持华锐风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书中承诺:华锐风电股价在1.3元/股以上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减持华锐风电股票。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2020年3月3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承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8个月内,除本协议各相关方之间转让股份外,各方不对外减持所持华锐风电股份。

  2、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

  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有关事项处理进展及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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