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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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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万建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美亮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万建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美亮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或新租赁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或“允许企业提前执行”。因公司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结合通知要求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除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应调整的报表项目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仅调整首次执行日及当期报表项目外,变更的其他列报项目和内容,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变更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另根据衔接规定,公司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1、公司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对2019年初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

  2、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原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科目的金融资产投资进行重分类,并根据金融工具准则将其列报在不同报表科目。

  具体重分类调整如下:

  ■

  3、公司视其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应收票据进行背书,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将原“应收票据”26,120,050.98元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26,120,050.98元。

  4、公司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对期初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进行了调整,影响期初留存收益-5,635,537.85元。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或“允许企业提前执行”。因公司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结合通知要求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除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应调整的报表项目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仅调整首次执行日及当期报表项目外,变更的其他列报项目和内容,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变更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另根据衔接规定,公司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2、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0-02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0 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明确规定。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影响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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