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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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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111                                                  公司简称:康尼机电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美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2018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80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目前该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披露了《关于龙昕科技董事长涉嫌违规担保等事项暨重大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公司发现子公司龙昕科技原董事长、总经理廖良茂涉嫌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龙昕科技名义违规对外担保并恶意隐瞒相关担保及债务等事项。为了尽快查清事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前期已就廖良茂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向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公安机关对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式立案侦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安机关对廖良茂立案侦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3、2017年3月22日,康尼机电与廖良茂、田小琴、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祥洋、胡继红、罗国莲、吴讯英、苏丽萍及孔庆涛(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承诺方”)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7年9月15日,各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标的资产2017年、2018年、2019年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23,800万元、30,800万元和38,766万元;业绩承诺方当年需向康尼机电支付补偿的,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康尼机电的股份向康尼机电逐年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业绩补偿承诺方承担补偿责任的上限合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

  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擅自以龙昕科技名义进行违规借款、担保和存单质押,该事项对龙昕科技的生产经营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龙昕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因康尼机电已于2019年10月末将持有的龙昕科技100%股权对外出售,龙昕科技2019年度完成的业绩为2019年1-10月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24,138.70万元、-109,288.56万元和-13,914.72万元,较三年承诺业绩少192,430.58万元,各业绩补偿承诺方需按补偿协议向康尼机电补偿。

  2020年3月9日康尼机电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请求:1、被告业绩补偿承诺方配合康尼机电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康尼机电向被告发行的公司股票89,533,826股。如被告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向康尼机电赔偿损失。2、被告向康尼机电补偿928,849,351.96元。3、被告向康尼机电返还2017年度现金分红10,744,059元.4、被告承担康尼机电支持的律师费100万元。5、各被告就前述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20年3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苏01民初309号民事裁定书,廖良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康尼机电的起诉。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尽管廖良茂已将其持有的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以及其亲属廖良镜持有的江西龙耀科技有限公司84%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资产保全,但由于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负债务金额巨大,且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被质押或冻结,主要业绩承诺补偿方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仍然存在无力完成业绩补偿的风险。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0-014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陈颖奇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0-015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下午14:00点在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朱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0-016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寻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且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5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收入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公司将在编制2020年各期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对于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期期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公司予以简化处理,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同时,公司在2020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且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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