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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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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

  ■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或“标的公司”)70%股权,于2019年8月28日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对标的公司泰欣环境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由交易对方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泰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泰欣环境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3,000.00万元、7,000.00万元和8,000.00万元,其中各个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税收减免或返还(以下称“适格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利润承诺期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的具体定义:

  2018年税后净利润=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Min(2018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200万元)

  2019年税后净利润=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Min(2019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300万元)

  2020年税后净利润=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Min(2020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500万元)

  上市公司应在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泰欣环境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泰欣环境所对应的于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数应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泰欣环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关于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参照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利润补偿的约定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二)业绩补偿

  1、业绩承诺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方为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

  2、补偿期间

  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

  3、利润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业绩承诺期间内,若标的公司:①在前两个业绩承诺年度内截至任一业绩承诺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指前述任一业绩承诺年度对应的期间,下同)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90%(含90%);及②截至最后一个业绩承诺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则补偿义务人应就当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不足当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部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业绩承诺方应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比例,各自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

  ■

  具体补偿公式和顺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为免疑问,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的计算应扣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费。

  各方同意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补偿:

  (1)由补偿义务人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对价股份进行补偿,由补偿义务人按其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总额的相应比例,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即: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2)补偿义务人当期实际能够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按其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总额的相应比例,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补偿,即: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时,若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存在小数点的情形,则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为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取整后再加1股。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4、盈利补偿的实施

  业绩承诺期间内,若业绩承诺方触发盈利补偿义务而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关于回购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并相应履行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就补偿义务人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补偿义务人将应补偿股份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要求补偿义务人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应补偿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如前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无法实施的,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实施股份无偿转让方案。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股份补偿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

  5、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还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泰欣环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关于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意见。

  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业绩承诺方将就期末减值额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之间的差额另行补偿。(减值额为标的公司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减值测试评估时采用的评估假设、评估依据、重要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与本次重组资产评估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补偿义务人应按其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总额的相应比例,以对价股份先行减值补偿,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选择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上市公司进行相应补偿。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应另行补偿股份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股份不足补偿的将以现金方式补偿。

  补偿义务人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累计用于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的股份补偿金额及现金补偿金额的总和的上限为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标的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0]010338号),泰欣环境2019年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为7,881.4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312.58万元,非经常性损益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税收减免或返还的金额为441.36万元(即“适格非经常性损益”),按协议计算的税后净利润为7,612.58万元,高于2019年承诺净利润7,000.00万元,完成2019年度业绩承诺,计算过程如下:

  2019年税后净利润=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312.58万元+Min(2019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441.36万元,300万元)

  单位:万元

  ■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2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融资计划,该计划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现将2020年年度融资计划公告如下:

  一、2020年年度融资计划

  1、公司母公司拟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亿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如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权融资计划、借款、信托、委托贷款、可续期贷款、基金、保理、贸易融资及票据融资等;

  2、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3、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7.51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4、武汉东湖高新光电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3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5、武汉光谷东新精准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6、武汉东湖高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3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7、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8、武汉东新智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0.8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9、合肥东湖高新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2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10、湖南金霞东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8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11、重庆东湖高新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2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12、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在2020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20年年度融资计划。

  二、公司内部资金往来

  为提高公司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资金成本,将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内部调拨,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三、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事项

  1、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20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公司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增加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20年年度融资计划。并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借款融资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审批,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将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资金管理,同时发挥内部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源节流,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2020-02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20年年度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孙公司和全资孙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34亿元的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计划涉及被担保单位为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

  ●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2020年业务发展规划,结合本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规划,估算了一个周期(即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下同),在这个周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6.34亿元,其中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4.00亿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34亿元。

  在上述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全资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

  上述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差额补足等产生实质性担保事项,具体金额以金融机构批复的最终授信额度为准,如超过上述年度担保计划总额,应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2020年度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34亿元的担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96.30%。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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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担保计划不含关联担保。

  注2: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提供担保情况,以各金融机构最终批复的授信方案为准。

  二、被担保人情况

  本次担保计划涉及被担保下属子公司共计12家,其中全资子公司7家,控股子公司5家。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三、为科技园项目业主办理按揭业务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计划

  根据公司下属各科技园项目经营需要,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拟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90亿元,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

  2020年度阶段性担保计划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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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事项

  1、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20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总体担保计划人民币34.00亿元的情况下,在全资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之间适度调整、调剂担保额度。

  2、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20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总体担保计划人民币12.34亿元的情况下,在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控股子公司)之间适度调整、调剂担保额度。

  3、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在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融资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科技园区销售、租赁情况,具体办理科技园区项目业主按揭业务阶段性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44.47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2.43%。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六、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2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2.15%的股权。

  2、鉴于公司关联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7.85%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泰欣环境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3、预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计划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75,100万元的关联担保额度,公司已累计为其担保人民币37,800万元。

  4、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6、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泰欣环境的业务发展,满足其经营的资金融资需求,缓解其资金压力,降低融资成本,拟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75,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1、 关联交易构成说明

  多福商贸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汉木业”)的全资子公司,福汉木业的控股股东为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多福商贸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7.85%的股权,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对泰欣环境在金融机构不超过人民币75,100.00万元的融资授信提供关联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对泰欣环境的担保余额为11,517.24万元。

  3、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方)

  1、 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21,730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7月27日

  股东情况: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家电市场的开发、经营、管理;批零兼营家用电器、电工电料、建材、化工原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学物品);铁路客运票务;门面出租、写字楼租赁;物业管理。

  2、 多福商贸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3、多福商贸业务发展状况

  多福商贸主要经营业务为市场、写字楼租赁及物业管理。主要资产为17层楼高的大楼,地处武汉市汉正街南端,占地6545㎡,建筑面积3.8万㎡。大楼1-3层为商位,约有280户;4-6层为仓库,共有288个;8-17层为写字楼,目前进驻约135户商家。多福商贸采取按季度收取租金,一般于每季度末收取下季度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同时收取押金。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3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0日

  经营范围: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通讯设备、保温材料、陶瓷制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环保设备的维护,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泰欣环境72.15%股权;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7.85%股权。

  泰欣环境最近三年经营情况:泰欣环境主要从事烟气净化系统设备的研发、系统集成及环保设备销售、安装、调试。以SNCR、SCR脱硝系统为核心,形成从系统设计到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完善的服务体系。业务领域主要在垃圾焚烧发电,在造纸厂等行业烟气治理亦有涉足,主要客户有:光大国际、绿色动力、深圳能源环保、康恒环境、广州环投、桑德环境、上海环境、瀚蓝环境、玖龙纸业等央企、地方国企、上市公司或大型民企。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行业经验积淀,泰欣环境在垃圾焚烧发电烟气脱硝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管理、系统调试等方面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领先的市场地位。

  泰欣环境最近两年合并口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应付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本次关联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综合授信业务,可以提升泰欣环境因承接业务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开具保函或信用证为客户或供应商提供合同履约保证的能力,满足泰欣环境日常经营需求,同时也符合公司远期利益需求。

  2、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担保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泰欣环境对所承接业务的履约能力将影响公司的担保责任。目前,泰欣环境的主营业务发展及现金流良好,与客户及供应商保持了融洽的合作关系,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公司作为泰欣环境控股股东,将履行股东责任,推进泰欣环境继续有序开展各项经营工作,以保证泰欣环境的持续履约能力,避免公司相关权益受损。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涛先生、赵业虎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泰欣环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泰欣环境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计划。

  (二)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计划暨事项系支持其正常融资需求,推动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资信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关联担保计划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提请公司加强对泰欣环境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

  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晓翔、陈宇持有的泰欣环境70%的股权,交易金额418,515,000元,交易完成后构成与关联人多福商贸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2019年8月28日,泰欣环境70%的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2019年9月19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之新增股份登记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

  具体详见2019年9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EPC总承包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协议书》,由湖北路桥作为湖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EPC总承包方,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取消省界收费站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总金额预计不超过30亿元(最终合同总价按项目获批投资概算计算)。

  具体详见2019年8月30日、 9月1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增资5,000万元人民币。

  泰欣环境已于近期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其注册资变更为10,000万元,其他工商登记事项不变。

  具体详见2019年10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2019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9年10月31日、11月1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9年10月31日、11月1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权暨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放弃行使光大资本、五矿国际持有嘉兴资卓合计87.45%(其中:五矿国际持有74.96%、光大资本持有12.49%)份额的优先受让权。

  具体详见2019年12月4日、12月2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的议案》,同间公司在2019年年度担保计划总额565,00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42,500万元的关联担保额度。

  具体详见2019年12月4日、12月2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及对参股公司担保及反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及反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33,176.54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 105.0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及反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02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下述日常关联交易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杨涛先生、赵业虎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全部通过。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0年度预计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三)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单位:万元

  ■

  【注】:本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或其合并口径子公司采购原材料形成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商贸”)

  公司名称: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杰善

  注册资本:16,024.22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8月9日

  住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384号

  经营范围:钢材、水泥、沥青、涂料(不含危化品)、建筑及装饰装潢材料的销售;机电产品、普通机械、五金交电、汽车零配件销售;石油沥青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商场配套展架及用品、机电设备及制冷设备的销售;商品混凝土及各类混凝土添加剂的销售;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钢管桩的销售;普通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开发新型建筑材料;展台、道具设计制作;房屋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户外广告;机械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特种设备除外);对养老、农业、仓储物流进行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8.16%、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48%、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24%、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12%。

  联投商贸2019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613,638,657.79元,主营业务收入10,479,708.34元,净资产20,275.64万元,净利润39.54万元。

  2、宜昌联夷经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夷经发”)

  公司名称:宜昌联夷经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金平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9月5日

  住所: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国际A栋23楼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旅游资源开发;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销售。(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的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

  股东:联投(宜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00%、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0%。

  联夷经发2019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 1,020,314,348.31元,主营业务收入 0 元,净资产39,068,615.09元,净利润 -9,019,435.04元。

  3、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楚天云”)

  公司名称: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美忠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2栋1-3层、4层(2)号

  经营范围:云计算的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技术开发与销售;通讯及电子产品的开发、销售;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计算机数据处理与分析;网络工程;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智慧城市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智慧城市项目开发、建设、运营;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开发、运营与维护;交通运输咨询服务;长途汽车票销售代理、火车票销售代理、飞机票销售代理;景点门票销售代理,旅游业务,旅游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汽车通勤服务,汽车租赁,运输代理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养生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演出及演出中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5.00%,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5.00%

  湖北楚天云2019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34,66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4,423.99万元,净利润 1,274.38万元。

  4、湖北省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云孵化”)

  公司名称:湖北省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平

  注册资本: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5日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2号楼第三层

  经营范围:数据处理;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策划创意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商务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楚天云孵化2019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1,555.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087.3万元,净利润 10,839元。

  5、荆州市金楚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楚地公司”)

  公司名称:荆州市金楚地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照方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月4日

  住所:荆州市华中农高区太湖大道中段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酒店管理服务;餐饮服务;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代收水电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省华中农业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金楚地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146,524.9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26,825.61万元,净资产14,512.29万元,净利润2,653.7万元。

  6、荆州市联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联投物业”)

  公司名称:荆州市联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雪峰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8月4日

  住所:荆州市华中农高区太湖大道8号5号楼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打字复印服务;家政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安防工程设计、安装、销售、咨询及售后服务;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健身服务;台球、羽毛球、网球场馆服务;家具、五金建材、家用电器、装饰材料、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及耗材的批发兼零售;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酒店管理;住宿。(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省华中农业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荆州联投物业2019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313.6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487.62万元,净资产302.85万元,净利润63.35万元。

  7、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投公司”)

  公司名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普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6月17日

  住所: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

  经营范围:对基础设备、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限湖北省梧桐湖新区范围内);园区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对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和担保(不含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00%、鄂州市梁子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00%、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00%、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0%

  梧桐投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8,289,983,978.89元,主营业务收入8,107,765.92元,净资产2,675,296,317.49元,净利润929,078,003.43元。

  8、湖北鄂州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子湖公司”)

  公司名称:湖北鄂州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普

  注册资本:14,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4月14日

  住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

  经营范围:农业生态园区建设开发与投资;受政府委托,从事土地开发与整理;农产品种植及销售;旅游景观开发与建设;对农业、旅游业、建设项目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43%、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8.57%、鄂州市昌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7.86%、鄂州市梁子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14%

  梁子湖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273,060,244.81元,主营业务收入112,460.00元,净资产154,129,546.73元,净利润-1,080,472.84元。

  9、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山投公司”)

  公司名称: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崑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5月13日

  住所: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

  经营范围:对旅游业、现代农业、体育健身、商贸业进行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新型建筑材料及建筑工艺的研发、咨询和技术服务;餐饮服务;酒店管理;批零兼营:预包装食品、饰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化妆品、五金电料、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不含图书及音像制品)、瓶装酒、饮料、水产品、生鲜产品、水果、散装食品、特殊食品、茶叶;自制饮品制售;零售:卷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月山投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18,193,737.45元,主营业务收入20,555,868.04元,净资产13,482,027.96元,净利润5,191,522.65元。

  10 、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山投资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青

  注册资本:182,6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2月26日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1号

  经营范围: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2.17%,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9.76%,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8.07%。

  花山投资公司2019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总资产21,042,298,704.14元,主营业务收入632,148,753.02元,净资产6,106,162,129.24元,净利润329,905,973.88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联投商贸、联夷经发、湖北楚天云、楚天云孵化、金楚地公司、荆州联投物业、梧桐投公司、梁子湖公司、月山投公司及花山投资公司均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联投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上述公司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联投商贸、联夷经发、湖北楚天云、楚天云孵化、金楚地公司、荆州联投物业、梧桐投公司、梁子湖公司、月山投公司及花山投资公司在与公司的历史交易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符合要求。且前述公司均拥有较好的行业声誉,运营情况良好,具备持续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2020年经营计划,湖北路桥将与联投商贸发生原材料采购交易,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55,000万元,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10.48%。根据公司2020年经营计划,公司与联夷经发、湖北楚天云、楚天云孵化、金楚地公司、荆州联投物业、梧桐投公司、梁子湖公司、月山投公司发生提供劳务交易,交易金额不超过1,225.41万元;公司与花山投资公司发生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类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不超过355.65万元,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1.55%。

  (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采购原材料类及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必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是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采购原材料类关联交易能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主营业务的持续推进,提供劳务类及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类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二)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湖北路桥2020年预计采购建筑原材料约52.47亿元,其中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不超过55,000万元,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10.48%,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公司及下属公司2020年向关联方提供劳务不超过1,225.41万元,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3)公司目前在湖北、浙江、广东、新疆等地有大量的污水处理运营项目,与花山投资公司发生受托运营污水厂的关联交易,2020年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355.65万元,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1.55%,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4)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02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2-9 层

  执业资质:中审众环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颁发的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资格。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中审众环自 1993 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2)2019年末合伙人数量:130人。

  (3)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及近一年的变动情况:1350人,2019年较2018年新增365人,减少188人。

  (4)2019年末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00余人。

  (5)2019年末从业人员总数:3695人。

  3、业务规模

  (1)2018年度业务收入:116,260.01万元。

  (2)2018年净资产金额:7,070.81万元。

  (3)2018年上市公司收费总额:17,157.48万元。

  (4)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

  ①2018年度上市公司家数125家;截止2020年3月1日,上市公司家数159家。

  ②2018年审计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中审众环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③2018年上市公司资产均值:1,252,961.59万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累计赔偿限额4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中审众环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中审众环最近3年累计收(受)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为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出具的15封警示函,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各地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钧,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改制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22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谢峰,中国注册会计师,中注协资深会员,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改制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27年,曾任证监会第十二届发审委员,现为武汉质控中心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罗明国,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改制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21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以上人员均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1)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和本期拟签字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曾受到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分别为2次和1次,但不影响证券期货业务的承接。

  (三)审计收费

  2020年度财务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12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40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60万元(含税),系按照中审众环提供审计服务工作量及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财务审计费用较2019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增加2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与2019年度内控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审众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态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审众环与公司业务独立,在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中审众环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所出审计意见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担任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19年度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 万元。

  3、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编号:临2020-02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以下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且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公司对2019年度及2020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测算基于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本次发行,且分别假设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部转股或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前述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0,000.00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09.2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770.83万元。考虑到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2020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较难预测,因此假设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三种情形测算:(1)较2019年度下降10%;(2)与2019年度持平;(3)较2019年度上升10%。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本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2019年度现金分红按照《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执行,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753,802,48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分配18,845,062.23元(含税),且在2020年6月底实施完毕。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为量化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6.50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8、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9、假设公司除本次发行外,无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二)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较上年变化情况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注:上述测算中,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至产生效益有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对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程度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截至目前,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三大业务板块。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投向主要涉及科技园区业务,属于公司对现有核心业务的拓展,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公司的经营业绩,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从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科技园区开发运营领域。经过二十余年的积累和发展,公司储备了一批与科技园区开发运营业务相关的专业经营管理团队,并总结和积累了大量项目经验,在市场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建设、产业招商、园区运营等方面掌握了核心优势。同时,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业务的发展需要,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等多种渠道不断扩充和提升核心团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人员保障。

  2、技术储备

  科技园板块作为公司最传统的主营业务,经过二十余年的产业专注、开发建设与经验累积,以打造品质园区、引入品质企业、提供品质服务为目标,成功开发运营了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代表的第一代国家级新技术开发区,以“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为代表的生命科技主题产业园区、以“软件新城1.1期”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区、以“东湖高新智慧城”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形成了在主题科技园区领域从产业研究、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产业招商、运营服务、产业投资的全产业链条覆盖,积累服务企业7,000余家,正在开发运营主题型园区聚集企业超千家,其中上市公司40家、“瞪羚企业”57家、吸引世界500强企业20家。因此,公司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产业园区开发运营的技术能力。

  3、市场储备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产业园区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创新和发展的重要载体,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深圳蛇口工业园区开始,到后来在各级城市、县区遍地开花的开发区、高新区,再到市场主体主导的各种创新载体,产业园区在带动城市、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升级、解决就业和税收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区域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管理创新的桥头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以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提速和产业发展升级诉求的加剧,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在此背景下,公司瞄准长江经济带,围绕着经济活力强的重点区域和核心城市进行布局,充分发挥公司在科技园区开发的优势,继续拓展科技园区市场。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紧密围绕三个业务板块的发展战略,加大资本投入,增强业务板块之间的协同,充分整合业务资源,不断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其中,工程建设板块在力争实现从施工总承包模式向工程总承包的模式进行转变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等业务的比重;环保科技板块将积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拓展非电领域烟气治理、电厂脱硫废水、垃圾电厂烟气治理等环保项目的业务,形成大气与能源环保产业集群,打造高水平的环保集成服务商;科技园区板块一方面继续深耕已布局区域、辐射周边,围绕国家城镇化重点城市群如长江经济带、珠三角等发展区域布局一、二线省会城市,创新合作开发模式,以“联合政府、协同企业、链接资本”拓展思路,以电子信息、生命科技、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行业为主导方向,实现业务规模稳步扩张;另一方面,继续优化盈利模式,提升招商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夯实产业研究、园区服务和产业投资,通过租售并举策略延续轻重平衡的业务模式,通过精细化产业招商和运营延伸产业价值链。

  (二)提高运营效率,合理控制成本费用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项目的逐步开展,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不断推进精细化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管理团队建设,以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公司将不断加强各个环节的成本管控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及费用支出。

  (三)积极、稳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董事会已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并新增或扩大公司在科技园区板块战略布局区域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实现效益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要求,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配合监管银行、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五)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三会一层”决策科学、执行有力、运转高效,保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上市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同时,公司将实行稳定、积极、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自身经营活动需求,综合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对现有的利润分配制度及现金分红政策及时进行完善,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湖高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东湖高新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东湖高新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东湖高新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东湖高新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2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确保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湖高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东湖高新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东湖高新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东湖高新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东湖高新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3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健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提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现金分红政策时,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上述规划制定因素和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其过程中,认真征求、听取独立董事对此的独立意见,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03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资金余额

  1、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521,73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20元,募集资金总额计为人民币841,999,980.40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发行手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2,515,999.3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83,981.06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17年11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159号《验资报告》验证。

  2、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核准,公司向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泰投资”)发行股份28,022,968股,并向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支付现金181,300,558.00元,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70%股权。

  2019年8月23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注册资本以及股本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9)010058号)。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19年8月20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753,802,489.00元,股本753,802,489.00元。2019年9月19日,中登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

  截至目前,公司正在有序推进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各项工作。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1、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

  2、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截至目前,公司仅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部分,募集配套资金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因此,不涉及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存放的情况。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经与公司2016年9月23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进行逐项对照,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1-1)。

  2、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3、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三期正在报建阶段,预计2021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该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无差异。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于2019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有约491.67万元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待支付,预计该项目募集资金结余金额小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的5%,公司将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由于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入各项目的金额进行了调整,募集资金项目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改为全部由自有资金投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已完成全部自有资金投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4、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18年1月2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先期投入的263,794,062.38元自筹资金进行了置换。该事项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24日出具的众环专字(2017)011415号专项报告鉴证,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意见。

  5、 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6、 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三期正在报建阶段,预计2021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该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无差异。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于2019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有约491.67万元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待支付,预计该项目募集资金节余金额小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的5%,公司将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2。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该次发行未募集货币资金,不存在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形。

  3、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不存在差异。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5、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一)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经与公司2016年9月23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的相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编制了附表2-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受准东五彩湾电厂和昌吉电厂建设施工延误的影响,公司两处脱硫岛项目均未按预期完工,项目实际效益未达到预期。

  (1)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 ×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受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的影响,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衔接新疆自治区“十三五”煤电投产规模的函》相关要求,部分新疆电厂停建缓建,准东五彩湾电厂被列为缓建项目,根据特变能源与光谷环保签订的《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烟气脱硫BOT合同》合同相关约定,五彩湾脱硫项目建设工期1#机组预计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2#机组预计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1#、2#机组实际完工时间为2019年6月和2019年8月,2019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电厂项目已于2020年1月10日完成环保验收,实际投产时间较预计存在差异。

  (2)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工程脱硫系统BOT项目,由于昌吉电厂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导致公司脱硫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经营效益未达到预期。根据特变能源与光谷环保签订的《天池能源公司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昌吉脱硫项目建设工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 10月25日,该项目1#、2#机组实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和2017年12月,实际投产时间较预计存在差异。

  (二)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2-2。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未达到承诺累计收益的情况。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一)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该次发行不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二)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1、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核准,公司向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发行股份,并向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支付现金购买泰欣环境70%股权。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2673064Q)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档案资料,相关交易对方已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将泰欣环境70%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

  2、标的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

  3、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泰欣环境2018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20,137,359.38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147,365.7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338,562.83元。

  泰欣环境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91,950,740.82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814,294.30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125,812.64元。

  4、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公司与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徐文辉、邵永丽、久泰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泰欣环境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3,000.00万元、7,000.00万元和8,000.00万元,其中各个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税收减免或返还(以下称“适格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非经常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税收减免或返还根据法律法规(包括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相关定义界定。前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具体定义:

  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18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和200万元孰低者;

  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19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和300万元孰低者;

  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20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和500万元孰低者。

  2018年,泰欣环境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147,365.7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338,562.83元。2018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和200万元孰低者为200万元,故2018年泰欣环境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为37,338,562.83元,达到业绩承诺。

  2019年,泰欣环境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814,294.30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125,812.64元,2019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和300万元孰低者为300万元,故2019年泰欣环境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为76,125,812.64元,达到业绩承诺。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有关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情况

  公司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没有发现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1-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

  单位:万元

  ■

  

  附表1-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单位:万元

  ■

  注: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泰欣环境 70%股权,以上投资金额仅包含发行股份部分。

  

  附表2-1: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

  单位:万元

  ■

  注1: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1,948.40万元,低于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127,000.00万元,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

  注2: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工程脱硫系统BOT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主要由于工程进度较预期有所延后,具体参见“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附表2-2:

  ■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3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的关注函及公司回复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湖北证监局关注函1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8日,湖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号),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情况及对外担保事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报表附注中未作为或有事项进行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主要整改措施

  (1)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组织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及董秘处相关人员认真梳理及学习相关诉讼涉及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对公司财务核算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同事提高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确保各涉及业务口径相关人员能够理解业务循环各个节点的报告工作。

  (2)进一步完善后续披露事项

  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担保情况”中充分披露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报告期发生额和余额;在“财务报告”部分也相应根据《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充分披露。

  公司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也将根据相关格式指引完善上述内容的披露。

  (3)加强各口径的信息传递和报送

  公司董秘处联合公司风控法务部制定并下发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送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的通知》,旨在对整个公司管理口径的下属企业进行自查、梳理的同时,建立长期有效的定期上报要求,以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案件的管理,规范相关报送流程及具体时点要求,并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统计表》、《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统计表》、《诉讼、仲裁案件损益统计表》一并下发至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4)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

  公司董秘处将加强与中介机构、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将第三方督导渗透到公司运作的关键环节。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名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 03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2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3月)等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或调整,具体修改方案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名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20- 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度修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度修编的议案》,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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