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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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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1,848.29万元(新金融工具转换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957.96万元),报告期母公司净利润38,314.01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831.40万元,计提其他权益工具股利2,189.86万元,派发股利1,814.45万元,2019年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2,326.59万元。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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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模式

  1、公司主要业务公司主要业务板块有工程建设、环保科技及科技园区三大业务板块。

  (1)工程建设板块工程建设板块的经营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湖北路桥主要业务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业务和工程投资业务。工程建设施工业务是湖北路桥的传统和支柱业务,经过六十多年的磨砺,拥有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桥梁及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业务范围覆盖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包括轨道交通)、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施工项目,在深耕湖北市场的基础上,拓展了广东、广西、内蒙、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江西、湖南、福建、新疆等,并积极布局海外项目,综合实力在国内省级施工企业中排名靠前。

  (2)环保科技板块环保科技板块的经营主体主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光谷环保主要业务包括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泰欣环境主要业务为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的销售、安装与调试,具体如下:①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业务在国内首创并率先采用了BOOM(建设-拥有-运行-维护)模式,与业主方签订一定期限特许经营合同,在合同期限和承包范围内负责并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调试、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脱硫岛,收取脱硫服务费,并承担风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目前,公司烟气综合治理商业模式包含BOOM、BOT、TOT、OM等多种合作方式。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的BOOM、BOT、TOT、OM项目十二个,总装机容量14,360MW,第三方运营规模居于全国前列,覆盖火力发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输灰、湿电等大气治理全流程,项目主要分布在湖北、安徽、陕西、新疆、山西、江苏等地。②水务环保业务初步形成水务治理综合服务平台,致力打造水务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全产业链,合作模式包括PPP(BOT、TOT、OM)、BT、EPC等,业务范围涵盖生活污水治理,工业废水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湖泊生态修复、自来水生产供应等方面。公司通过并购与新建,已运营湖北钟祥、武汉阳逻、湖北大悟、浙江岱山、湖州德清、湖北房县、广东肇庆、河北保定、乌鲁木齐城北等数十个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③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的销售、安装与调试业务主要以EP、EPC等模式,为垃圾焚烧电厂提供烟气治理整体解决方案,业务范围包括以多种工艺或技术路线,为客户提供方案设计、技术咨询、工程建设(设备供货与安装调试)、技改、备品备件与催化剂销售等。

  (3)科技园区板块科技园区板块的经营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科技园公司和运营公司。经过二十七年的积累和发展,公司着眼于国家发展规则,以产业研究为基础,以园区开发为平台,以企业服务为枢纽,以产业投资为抓手,重点聚焦智能制造和生命科技两大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围绕电子信息、软件信息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基因诊断、医疗器械、大健康生物等领域,立足武汉,布局有产业聚集能力的一、二线城市。目前公司沿长江经济带四省一市(湖北、湖南、安徽、浙江、重庆)战略布局已基本形成,目前正在开发、运营主题型园区19个,部分物业销售、部分物业持有,盈利涵盖园区物业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园区企业服务收入等,公司连续十年位列中国产业园区TOP10。

  2、公司三大业务板块的盈利模式、结算方式、回款期限、相应收入确认政策

  (1)工程建设板块工程建设板块的盈利主要来源于工程项目投资和施工利润。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①据工程实施进度按月办理结算,该种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②单项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该种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市政项目。③项目交工验收后办理结算,该种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投融资项目。项目的回款期限按照上述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时,业主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动员预付款(该笔预付款在以后的结算中扣除),后续回款主要按照结算进度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后回款,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②市政项目待单项工程完工后依据结算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回款,剩余款项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③投融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须整体完工并完成移交后进入回购期,具体回款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目前工程建设板块的投融资项目回款时间主要为工程移交后分期回购。工程建设板块的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确认。在具备工程合同、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同时依据工程合同部门提供的工程量计价表与收入确认金额进行对比,判断收入确认的合理性。在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对于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对于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2)环保科技板块环保科技板块业务分为脱硫特许经营业务、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业务、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的销售、安装与调试业务,其中:①火电厂烟气治理特许经营业务盈利模式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的相关规定,火电厂将脱硫、脱硝、除尘输灰、湿电大气治理业务以合同形式特许给公司,由公司承担环保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达到合同规定烟气排放标准,获得环保电价补贴及产生副产品所带来的收益。火电厂烟气治理特许经营业务结算方式:环保服务费按照核定的服务上网电量×烟气治理服务综合单价-合同约定的费用计取,烟气治理服务综合单价基于当月服务上网电量、电网与电厂实际结算电价及标杆电价综合计算得出;脱硫副产品(石膏)结算方式:按照与副产品需求客商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单价×脱硫副产品数量。烟气治理特许经营业务回款期限:按照与火电厂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与副产品需求客商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回款时间结算回款,回款平均周期为2个月。②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业务通过旗下公司以TOT或BOT或OM特许经营模式向当地政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实现项目盈利。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业务结算方式:以当地水务 局、住建局及其他政府授权主管单位核定的最终水量及物价局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为计算依据,结算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业务的回款期限为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期,运营回款周期平均为3个月,各项目根据政府授权单位递交给当地财政部门的最终污水处理服务费核算批复报告为收入确认依据进行每月收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相应发票。③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的销售、安装与调试业务的盈利模式:以EP或EPC等方式为垃圾焚烧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方提供烟气治理系统解决方案,包括咨询、设计、设备供货、安装调试与售后等,获得合理的利润。烟气治理的结算方式:以投资建设运营方的公开招标与应标条件并写进合同或协议的条款明确的方式确定,客户不同结算方式会有差异,一般按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与质保金几个主要节点,分次结算。烟气治理业务的回款期限:视项目类型客户而定,一般情况下备件销售或简单技改约0.5年,脱硝、脱硫、除酸、除尘等约1—1.5年,烟气净化系统总承包约2—4年;烟气治理的收入确认政策:执行“终验法”,即在承接的项目完工交付,客户签发书面验收结算单证后,根据与客户间的合同及结算额确认营业收入,结转项目成本。

  (3)科技园区板块公司科技园区板块主要通过产业园区开发销售获得利润,通过自持物业租赁及向园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获得服务收益。园区开发销售主要通过预售、存量房销售方式收取客户园区厂房款;根据园区物业租赁合同、园区物业服务合同等具体服务合同约定条款收取客户租金、物业费等。园区开发销售业务在预售环节或存量房销售时先收取客户首付款项,尾款由客户办理园区厂房按揭或分期付款;对于定制厂房的销售按定制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执行进度节点收取进度款;园区物业租赁及物业服务等根据具体服务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收取相关款项。科技园区开发销售收入在满足已收齐客户款项、园区产品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公司完成交付手续或履行完成交付义务后确认收入;自持租赁、物业管理服务等根据合同约定按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间内确认。

  (二)行业情况说明

  1、工程建设板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建设交通强国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牢牢把握交通“先行官”定位,推动交通发展由追求速度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各种交通方式相对独立发展向更加注重一体化融合发展转变,由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到2020年,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交通建设任务和“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各项任务,为交通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从2021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到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满意度明显提高,支撑国家现代化建设能力显著增强;拥有发达的快速网、完善的干线网、广泛的基础网,城乡区域交通协调发展达到新高度;基本形成“全国123出行交通圈”(都市区1小时通勤、城市群2小时通达、全国主要城市3小时覆盖)和“全球123快货物流圈”(国内1天送达、周边国家2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3天送达),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货物多式联运高效经济;智能、平安、绿色、共享交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城市交通拥堵基本缓解,无障碍出行服务体系基本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交通关键装备先进安全,人才队伍精良,市场环境优良;基本实现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交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新冠疫情发生后,2020年3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强调把复工复产与扩大内需结合起来,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已明确的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网络、特高压、城际高铁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7个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新基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也成为经济逆周期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湖北省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发展需求、投资增速等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湖北省有望通过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恢复区域发展。湖北路桥作为省属大型施工企业,综合实力在国内省级施工企业中排名靠前,不仅成功取得了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且与同行多家央企也开展了全方位合作,湖北路桥将坚持自身发展战略,因时而动,抢抓机遇,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2、环保科技板块

  (1)大气领域:报告期内,受宏观经济稳中向好、工业生产形势改善、电能替代加快推进等因素带动电力较快增长,火电利用小时数持续回升。新增装机的结构和地区进一步优化,火电及煤电新增装机规模连续在降低,国家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措施初见成效。全国电力供需延续总体宽松态势,区域间电力供需形势差异较大。

  (2)水务领域: 受经济水平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供排水需求不断加大,城区管网陆续完善,环境治理问题日益突显,为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围绕行业发展目标、行业监管、融资方式、税收优惠和技术革新等方面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行业发展面临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水务企业也面临内部设施更新、技术优化改造、提质增效的挑战。

  (3)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的销售、安装与调试业务:2016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提出“十三五”期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 50%,东部地区达到60%;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这让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有望步入发展黄金期,近两年或有井喷态势。公司正把握机会,围绕垃圾焚烧行业的烟气治理整合上游、拓展下游客群,充分发挥多年来在垃圾焚烧电厂SCR&SNCR脱硝、湿法脱酸、渗滤液回喷等方面积累的经验与技术,专注细分领域的同时,提升垃圾焚烧电厂全套烟气净化系统的整体设计与集成能力,正逐步以轻资产运营方式,从单一脱硝设备供货转向烟气净化系统集成发展,业务从EP拓展至EPC,经营规模正实现快速上升,收入及盈利额有望实现快速增长。

  3、科技园区板块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期,新经济已成为常态化。从1979年到2019年,产业地产行业走过整整40年。2019年作为产业地产发展的重要一年,区域协调发展、园区高质量发展等关键词频现,同时产业地产行业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对自持物业的运营管理能力、产业招商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对产业地产运营商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是都市圈发展趋势不可逆。2019年国家陆续发布《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城市群发展政策,随着都市圈战略持续推进,区域内交通更趋便利,产业发展更趋有序,人口流动更趋频繁,城市将逐渐从单打独斗向区域协调发展。从未来城市布局趋势来看,对人口、交通以及经济有较强优势的都市圈内城市影响尤为重大,比如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两个重点区域,在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都市圈将迎来重要的产业地产发展机遇,围绕核心城市圈布局产城融合项目,成为保障产业运营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二是产业地产迎来金融资本模式突破。2019年11月,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IPO批文,成为国内首家获批上市的开发区主体公司。同年12月,中国首例产业园区类REITs-招商蛇口REITs正式登录香港资本市场,REITs上市将极大地帮助企业实现“由重转轻”,作为产业地产领军企业开创新融资渠道的尝试,对其他产业地产运营商未来探索产业园区类REITs具备一定借鉴意义。三是行业政策环境整体偏紧,精细运营自持资产成为趋势。从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来看,对产业用地自持比例要求进一步提高,同时北上深逐步禁止工业项目分割转让,杭州、郑州、惠州等地陆续出台新型产业用地及弹性出让机制,均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产业发展质量。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情况不断推进,产业地产运营商聚焦精细化专业运营能力的提升,正逐步进入更为注重稳健财务、精细运营、服务实业的“自持时代”。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中的相关内容。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详见2019年年度报告中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五(41)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集团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集团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本集团将进行重新评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杨涛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01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0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0年4月28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5人,董事赵业虎先生、董事周俊先生、独立董事黄智先生通讯表决。

  会议由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总经理2019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对公司2019年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回顾,并提出了2020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对董事会2019年度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对2019年度公司主要经营、内控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总结,并简述了公司2020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2,326.59万元。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53,802,489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8,845,062.23元(含税),占公司2019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0.29%。

  公司主营业务工程建设板块、科技园板块及环保科技板块均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需要充足的资金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及财务安全,并结合公司战略规则、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提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预案实施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项目投资,以保证公司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要求。

  该预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0-020)。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全面核查了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并编制了《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号:临2020-02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20-022)。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0、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年度述职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将于股东大会听取。

  1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0-023)。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公司对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0-024)。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0-025)。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6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赵业虎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0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0-026)。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6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赵业虎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12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编号:临2020-02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了《公司兑现2019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议案》

  同意根据考核结果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19年年度薪酬余额,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人员2019年度领取报酬的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子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0,000.00万元(含本数),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4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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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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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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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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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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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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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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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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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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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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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回售条款

  ①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②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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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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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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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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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①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B、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D、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E、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F、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G、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③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C、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D、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或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E、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F、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G、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H、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I、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④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

  B、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C、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⑤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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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公司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如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述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8)担保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15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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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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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2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

  具体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编号:临2020-02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编号:临2020-02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5、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公司编制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编号:临2020-030)。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编号:临2020-03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需要,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以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偿还;

  (2)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修改、实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的具体方案,并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的选择、发行对象的选择、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的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或聘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的申报材料等;

  (4)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相关的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增资协议、合作协议、保密协议等;

  (5)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拟投入项目的前提下,对单个或多个募集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6)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修订和调整;

  (7)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决议有效期内,若公开发行可转债券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按新政策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可酌情决定该等公开发行可转债券计划延期实施及停止实施;

  (10)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有关的事宜;

  在上述授权基础上,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由公司经营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有关的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在获股东大会批准基础上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在《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公司经营层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2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3月)等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编号:临2020-033)。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度修编的议案》

  修改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融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制度修编的公告》(编号:临2020-034)。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上述制度中《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具体方案如下:

  (1)计划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可循环发行)。

  (2)定向工具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3)发行定向工具的资金用途:发行定向工具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4)定向工具发行期限:公司拟发行的定向工具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

  (5)定向工具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定向工具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发行。

  (6)定向工具发行利率: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定向工具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7)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8)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定向工具的发行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定向工具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②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定向工具发行申报事宜;

  ③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④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发行协议、承销协议等);

  ⑤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⑦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⑧办理与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有效期内或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9)本次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定向工具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次发行定向工具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修改基金合伙协议有利于减少公司因该基金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基于对公司发展和收益的整体考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改基金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0-035)。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6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赵业虎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公司对已向园博园公司提供的人民币35,866万元的借款,协议约定对应的借款期限展期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5%计算。

  (2)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后实施;

  (3)授权期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向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的公告》(编号:临2020-036)。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5、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20-03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185,920,890.18元向湖北府前地产有限公司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2)同意公司将对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合计148,751,783.58元(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日债权余额为准)一并转让;

  (3)同意公司将为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64,055,000元贷款担保方更换为湖北府前地产有限公司(最终金额根据府前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当日银行确定的贷款余额为准);

  (4)以上授权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2月29日。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0-03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6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赵业虎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编号:临2020-039)。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9、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金明伟、鲁再平、王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鲁再平已参加最近一期举办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截至本决议公告日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通过考试。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届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40、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同意股东单位推荐杨涛、周俊、周敏、王玮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董事会提名张德祥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届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41、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1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2020年年度预算报告;

  7、公司2020年年度融资计划的提案;

  8、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提案;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的提案;

  10、公司2020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1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2、关于拟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13、关于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19年年度薪酬余额的提案;

  14、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15.00、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15.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15.02发行规模

  15.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5.04债券期限

  15.05债券利率

  15.0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5.07转股期限

  15.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5.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5.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15.11赎回条款

  15.12回售条款

  15.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5.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5.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5.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5.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5.18担保事项

  15.19评级事项

  15.20募集资金存管

  15.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16、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提案;

  17、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提案;

  18、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提案;

  1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提案;

  20、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提案;

  21、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提案;

  2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提案;

  2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24、关于董事会在获股东大会批准基础上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25、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26.00、关于制度修编的提案;

  26.01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6.02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6.03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7、关于公司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提案;

  28、关于修改基金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29、关于拟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30.00、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30.01选举金明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2选举鲁再平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3选举王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1.00、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31.01选举杨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31.02选举周俊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31.03选举周敏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31.04选举王玮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31.05选举张德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32.00、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提案。

  32.01选举肖羿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32.02选举胡刚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听取独立董事2019年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20-040)。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金明伟,男,63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兼任武昌经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武汉三特索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历任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鲁再平,男,48岁,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机构监管处助手、助理调研员、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总经理。现任湖北三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3、王华,男,43岁,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出站人员,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会计与绩效研究所所长。兼任财政部管理会计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委员会委员、IMA中国管理会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秘书长,湖北省财务共享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副会长。

  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杨涛,男,39岁,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起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7月起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戴德梁行武汉分公司投资部任助理经理;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湖北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展企划部任主管;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营销策划部任主管;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武汉联投地产有限公司项目发展部任经理、办公室主任;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办公室主任,兼任产业发展事业部副总经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周俊,男,49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正高职高级工程师。2013年10月起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992年7月至1995年5月,湖北省洪湖市公路管理局宜黄公路指挥部工程科副科长1995年5月至1998年1月,湖北省洪湖市公路管理局第三放工队队长;1998年1月至1998年10月,湖北省洪湖市公路管理局局长助理质检科科长;1998年10月至2001年7月,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江夏工作站工程管理部主管;2001年7月至2006年7月,湖北省荆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副主任;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湖北省鄂东长江大桥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兼湖北汉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和左高速建设管理部主任兼总监理工程师;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书记;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书记;2017年11月至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3、周敏,女,43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2012年12月起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1999年7月至2002年6月,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费用会计;2002年6月至2008年9月,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专业经理;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级主管;2010年5月至2015年9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中心主任(享受集团部门正职待遇);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预算经营部部长兼资金管理部部长;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副部长兼预算经营部部长、资金管理部部长;2019年8月至今,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资金管理部部长。

  4、张德祥,男,53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2011年3月起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2011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曾任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5、王玮,男,46岁,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年毕业后,曾在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院,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2014年5月起,先后任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花山生态新城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公司编制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我们认为: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9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及的情况。

  我们认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列举的违规担保行为。

  三、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2,326.59万元。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53,802,489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8,845,062.23元(含税),占公司2019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0.29%。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同意《公司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均积极予以贯彻落实;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

  六、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资信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关联担保计划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提请公司加强对泰欣环境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所出审计意见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19年度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

  十、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亦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服务机构,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报告期内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任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

  十一、关于兑现2019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薪酬及业绩考核制度,公司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尚有年终考核部分未支付。根据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营层2019年度经营目标完成考核结果,同意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19年薪酬,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十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可行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九、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十一、关于修改基金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修改基金合伙协议有利于降低因该基金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十三、关于拟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科技园板块未来发展的战略与规划,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本次拟发生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参考了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经双方协商而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3、股权转让协议对后续债权、担保及委托经营事项已做出安排,鉴于湖北府前地产有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交易风险基本可控。

  4、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拟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十四、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资料,上述被提名人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3、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1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0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0年4月28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长周敏女士主持,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参加公司2018年度的股东大会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监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19年公司的工作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完善了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均能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程序合规,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5)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公司《2018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9 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我们未发现参与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0-020)。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全面核查了《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号:临2020-021)。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内控规范》、《内控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基本完整,内部审计小组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19年度,公司未有违反《内控规范》、《内控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重大事项上符合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控控制审计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 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泰欣环境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的担保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的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0-025)。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0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0-026)。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条件。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子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0,000.00万元(含本数),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4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4)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5)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1)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2)回售条款

  ①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②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①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B、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D、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E、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F、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G、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③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C、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D、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或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E、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F、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G、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H、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I、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④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

  B、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C、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⑤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公司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如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述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8)担保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15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19)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编号:临2020-028)。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编号:临2020-029)。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编号:临2020-030)。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编号:临2020-031)。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编号:临2020-041)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修改基金合伙协议有利于降低因该基金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改基金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0-035)。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符合公司和参股公司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向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的公告》(编号:临2020-036)。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1、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20-037)。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科技园板块未来发展的战略与规划,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拟发生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参考了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经双方协商而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转让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0-038)。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未发现参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4、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东单位推荐肖羿先生、胡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根据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决定,推选董彬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编号:临2020-042)。

  附: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简历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

  监事候选人简历

  肖羿,男,46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13年2月起任公司监事。1997年7月至2005年6月,武汉证券公司财务部担任资金清算经理;2005年6月至2009年6月,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2009年6月至2011年10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武汉联发瑞盛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2年4月至2012年5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2年5月至2017年1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副部长;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副部长(牵头负责部门工作);2019年8月至今,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副部长(牵头负责部门工作)。

  胡刚,男,43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财务管理部高级财务主管、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电信器件公司审计负责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兴移通公司财务经理、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同博公司财务负责人。2016年3月至今任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总经理。 2016年入选湖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第五期,2018年入选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计划第十四期,兼任湖北省级政府采购财经类评审专家、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财务专家,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兼职导师。

  公司工会委员会推选职工监事简历

  董彬,女,45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至2001年就职于湖北塑料模具中心;2001年至2003年就职武汉旺香商业营销有限公司;2003年至2010年就职湖北华大网络教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至今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运营管理部副部长,现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02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3、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2,326.59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53,802,489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8,845,062.23元(含税),占公司2019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0.29%。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工程建设板块、科技园板块及环保科技板块均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需要充足的资金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及财务安全,并结合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提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预案实施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项目投资,以保证公司健康稳定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要求。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2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新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521,73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9.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41,999,980.4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2,515,999.3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83,981.06元。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11月30日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159号《验资报告》验证。

  以上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更加规范、科学地管理及使用募集资金,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在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70160078801000000235)、湖北银行光谷支行(账号100300120100021568)、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416010100101688009)开设了三个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 802,311,610.27 元,其中投入募投项目 788,925,610.59 元(详见附件1),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3,385,999.68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5,317,973.58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到账金额832,869,980.74元的差异为 797,552,007.16元,系投入募投项目788,925,610.59元(详见附件1),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3,385,999.68元,收到银行利息4,764,770.88 元和扣除银行手续费5,167.77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行武汉光谷支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事项经公司2017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止2019年12月31日,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见附件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东湖高新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公司代码:600133                                                  公司简称:东湖高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38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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