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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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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OLED新型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2019年以来,公司持续深耕智能手机和可穿戴设备市场,并在柔性车载显示等终端应用领域持续创新、积极布局。

  报告期内,公司昆山第5.5代AMOLED生产线进行设备升级,进一步提升产品性能,已向国内外多家知名品牌客户供货,运营水平持续提升;固安第6代柔性AMOLED生产线产能和良率进展良好,产品已进入多家一线品牌客户供应链,2019年第四季度实现单品百万级以上量产交付,随着产能进一步释放,产品结构将更加丰富;合肥第6代柔性AMOLED生产线建设持续推进,已于2019年10月中旬产线主体结构封顶,产线建成后将具备高端技术对应能力,为高端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将极大扩充公司产能,提升对一线品牌客户的响应能力;此外,广州增城模组线于2019年9月底启动建设,产线面向曲面、对折、穿戴和车载等高端柔性产品,覆盖行业前沿技术,将实现更高效能的终端交付。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提升产线运营水平,实现一线品牌客户导入并完成量产交付,技术创新多点开花,新产线建设顺利推进。生产运营方面,公司昆山5.5代线,固安6代线进展良好,良率爬坡至较高水平。客户结构持续优化,实现国内外多家一线品牌客户导入,并完成大客户百万级(片)以上量产交付。技术创新方面,实现动态弯折、环绕屏、oncell触控一体化、超窄边框cop封装等创新技术开发并协同终端客户完成产品上市应用。同时加强AA区打孔、屏下摄像头、折叠屏、直角贴合等工艺技术积累,并积极推动应用落地。产线建设方面,合肥第6代柔性AMOLED生产线建设持续推进,10月中旬产线主体结构封顶;广州增城模组线于2019年9月底启动建设,产能将进一步扩充。此外,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强预算管理、成本管控,提升精益化管理。

  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6.9亿元,同比增长51.2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03.03万元,同比上升84.85%,业绩表现稳定增长。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对合肥维信诺的非独占许可及服务收入8.01亿元,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有较大影响。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相关金融工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期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

  2.执行新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根据准则的规定对于2019年1月1日至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进行调整。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2019年7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电子产品、元器件及配套元器件的销售等。

  2. 2019年12月,公司转让下属公司昆山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51%的股权。处置完成后,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报告期内昆山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截至处置日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纳入合并报表,具体影响参见财务报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

  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9年实现净利润36,354,171.21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总额-197,113,597.75元,截至2019年末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金额为-160,759,426.54元。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截止到2019年期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确保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必要的、充足的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

  三、董事会说明

  由于截至2019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广大投资者整体利益。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状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其中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60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费用为4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1.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1.3历史沿革:本所品牌源自1985年10月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1.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1.5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1.6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1.7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1.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

  2.人员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目前合伙人数量为196人,截至 2019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58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699人。截至2019年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人员总数为6,119人。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张晓辉、韩军民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张晓辉自199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5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韩军民自1999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业务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为170,859.33万元,2018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149,323.68万元,2018年度证券业务收入为57,949.51万元,2018年度审计公司家数为15,623家,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为240家。具备涉及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4.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张晓辉,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5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5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姓名包铁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5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5.诚信记录

  5.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处分3次。具体如下:

  ■

  5.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诚信记录、业务情况及其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等服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推荐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5月9日和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并要求上述准则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和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并按要求自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相关要求执行。除此之外,其他相关会计政策不变,均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4.变更生效日期

  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此外新增了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9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云谷”)、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诺显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固安”)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0年度拟为霸州云谷、维信诺显示、云谷固安和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等。其中,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维信诺显示,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为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为霸州云谷、云谷固安和国显光电,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为62亿元,具体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担保额度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MA07T1UN3C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泰山路东

  5.法定代表人:王芳

  6.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4日

  8.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霸州云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9XM208M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40号楼北侧第二层(科技大道北侧,规划三路西侧)

  5.法定代表人:王芳

  6.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8年03月30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承办展览展示;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维信诺显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程涛

  6.注册资本:2,053,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云谷固安为公司持股53.73%的控股子公司,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云谷固安46.27%的股份。

  (四)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程涛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92.88%的孙公司。

  上述被担保方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万元

  ■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订,后续具体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等将由公司及被担保方与相关机构在合理公允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方资产优良,具备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虽然云谷固安和国显光电的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上述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上述子、孙公司日常业务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1,773,925.92万元(含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含本次担保额度,不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上市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8.48%,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为599,702.0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

  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资金管理计划,拟在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银行”)办理流动资金存款、日常结算业务(包含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支付及收款等业务)及储蓄因结算业务形成的款项,单日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2.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在廊坊银行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廊坊银行属于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实际控制的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担任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相关内容进行审议后,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83号新世界中心办公楼大厦C区17号楼5-14层、22层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邵丽萍

  注册资本:577,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55745B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贷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即期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历史沿革及财务数据

  廊坊银行成立于2000年,截止目前下设2家分行及86家支行,已初步搭建了综合性、多元化、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平台。

  2019年度廊坊银行营业收入为514,334.8万元,净利润为152,841.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廊坊银行总资产为20,965,270.4万元,净资产为1,932,361.4万元(经审计数据)。

  3.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先生在廊坊银行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廊坊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业务范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在廊坊银行办理流动资金存款,日常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支付及收款等业务);存储因结算业务形成的款项。

  2.存款限额:流动资金存款及存储因结算业务形成的存款,单日存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3.期限:自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定价原则: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利率上浮区间的指导价格上限计付存款利息。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遵循定价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计划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利率上浮区间的指导价格上限计付存款利息。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同业竞争,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六、本次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廊坊银行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部分流动资金存入在廊坊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在廊坊银行办理日常结算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求。

  公司将部分流动资金存入在廊坊银行开立的账户,廊坊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利率上浮区间的指导价格上限计付存款利息。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各项结算,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参照内控管理标准,加强对公司在廊坊银行所办理业务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0年度,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为廊坊银行提供信息化服务,预计全年关联交易总金额为5,424.87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与廊坊银行发生上述服务费共计1,123.29万元(该数据未经审计)。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各类存款、结算业务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公允,存、借款利率和结算费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加快资金周转,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减少资金占用,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小米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小米供应链金融”)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固安云谷以其销售产品形成的部分应收账款为标的与小米供应链金融开展保理业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循环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机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小米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APGQXE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乐山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705-1

  5.法定代表人:洪锋

  6.注册资本:38,000万(美元)

  7.成立日期:2018-03-21

  8.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固安云谷拟与小米供应链金融开展附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小米供应链金融,小米供应链金融根据保理融资业务协议的约定向固安云谷支付保理融资款。

  2.业务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3.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业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5.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以保理融资协议记载的为准。

  三、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本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五、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

  2.授权公司财务部和资金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累计抵押资产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抵押资产(含本次应收账款保理额度,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抵押事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34%。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项议案。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4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鉴于近年来AMOLED行业市场环境、客户需求、技术与工艺等均发生了一定变化,参考行业经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以及募集资金用途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公司对募投项目“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和“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第6代模组生产线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项目概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特定发行对象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70元。截至2018年2月7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募集资金总额14,999,999,919.6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15,145,744.6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和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136.31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

  注:第6代模组生产线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较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存在差异,系由于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后,已小于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公司将差额部分冲减第6代模组生产线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该项目总投资额不变,缺少资金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补足。

  截止2019年末各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合计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相关事项调整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一)项目建设规划

  根据公司2016年整体规划,基于对AMOLED未来市场需求的把握,公司通过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固安”),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内,建设总产能为30,000片/月的玻璃基板加工能力的AMOLED面板生产线,并计划通过建设“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实现上述规划。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随着行业的发展市场需求和工艺技术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降低公司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保证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按照“整体论证,分期实施”的原则,对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产品结构进行了升级调整,并将云谷固安整体规划30,000片/月的玻璃基板加工能力AMOLED面板生产线的整体建设目标分两期完成,其中,“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110亿元用于一期项目建设。该一期项目目前已按30,000片/月规划完成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工艺情况调整了生产设备采购计划,完成了工艺技术和产品结构升级,并具备了15,000片/月的玻璃基板加工能力。

  (二)相关调整内容及原因

  受市场需求和工艺技术调整影响,公司在不改变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情况下,对“第6代面板生产线”的产品类型、产品尺寸以及产品技术等均作出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

  导致上述调整的主要原因系:AMOLED作为新型显示行业的发展方向,随着行业不断的研发投入,技术不断革新、工艺不断改进。(1)市场需求方面,随着近年来行业的快速发展,柔性AMOLED应用在高端市场尤其是智能手机市场的份额不断扩大,显示产品尺寸及形态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如2016年以来智能手机主流屏幕尺寸逐步由当时的5.5英寸转变为目前的6.39、6.41、6.47英寸,为了顺应市场不断更新的需求,公司对产品类型、产品尺寸和产品技术加工标准等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工艺技术方面, 2016年以来屏下集成技术、屏幕打孔技术、折叠技术、高刷新率等新技术不断发展,导致原产品方案已无法满足市场与客户需求,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工艺情况升级了工艺技术。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的整体情况

  公司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已基本按原计划进度于2018年完成了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并已于2018年8月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处于爬坡期并已实现向部分品牌客户出货。但基于产能及良率爬坡时间较长的行业规律,以及产线部分工艺调整的原因,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仍处于良率提高和产能提升的爬坡期,项目尚未进入满产状态,符合行业惯例。

  三、第6代模组生产线项目相关事项调整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一)项目建设规划

  根据公司2016年整体规划,基于对AMOLED未来市场需求的把握,公司通过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霸州市投资建设“第6代模组生产线项目”,主要从事中小尺寸柔性和硬屏AMOLED模组的生产、销售及研发,并作为公司AMOLED产品的主要配套模组。

  (二)相关调整的内容及原因

  受市场需求和工艺技术调整影响,公司在不改变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以及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情况下,对第6代模组生产线产品等进行了相应的升级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如前所述,第6代模组生产线为第6代面板生产线的下游配套产线,主要用于公司AMOLED产品的中小尺寸AMOLED模组的配套生产,一方面,由于近年来AMOLED行业在市场需求和工艺技术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为顺应市场不断更新的需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第6代面板生产线产品类型、产品尺寸等进行了调整,公司对第6代模组生产线产品类型、产品尺寸和产品技术加工标准等亦进行了相应的升级调整;另一方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增加了检测设备等设备投资,造成在投资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模组产线对应的设计产能减少。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的整体情况

  第6代模组生产线项目已经按照原项目规划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了厂房建设、大部分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工程建设,并已陆续完成了产线的安装调试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仍处于爬坡期,运营状况良好,良率、稼动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并已向品牌客户批量供货。

  鉴于模组产线为面板生产的配套产线,其产能与面板生产产能相匹配,产线尚处于爬坡期,符合行业惯例。

  四、项目建设情况调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客户需求变化、行业工艺技术发展趋势,参考行业经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本着对股东负责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快产能及良率爬坡速度,使募投项目达产后能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客户需求变化、行业工艺技术变化等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充分考虑了市场环境变化、客户需求变化、行业工艺技术变化等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客户需求变化、行业工艺技术变化等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调整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4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项目概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特定发行对象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70元。截至2018年2月7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募集资金总额14,999,999,919.6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15,145,744.6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和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136.31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

  注: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较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存在差异,系由于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后,已小于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公司将差额部分冲减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该项目总投资额不变,缺少资金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补足。

  截止2019年末各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合计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及其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与昆山国创、阳澄湖文商旅、昆山创控签订《合资协议》,于2018年1月19日完成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于2018年3月29日完成对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32亿元的实缴出资。截至2020年3月31日,除部分待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等外,公司本次拟结项的“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已投资完成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二)本次拟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目前,“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主要原因系:

  1、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严格规范采购、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加强项目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商业谈判和技术优化等方式有效降低了设备投资成本,降低了项目总支出;

  2、在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三、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和发展现状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和发展现状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3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2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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