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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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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16年5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71,4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的自筹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部分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部分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3071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前述募集资金置换已于2016年6月1日完成。

  2、2016年6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033,991,052.6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自筹资金。其中,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置换金额246,543,824.56元;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置换金额461,969,198.47元;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置换金额325,478,029.61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3169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前述募集资金置换已于2016年7月15日完成。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6亿元(含8.6亿元)临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54))。2018年6月7日,公司使用856,52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9年4月26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56,520,0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32))。

  2019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62,871万元(含62,871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2019年4月29日,公司使用628,71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628,710,000.00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2019年度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的实施方式,具体如下:

  (1)原实施方式:公司将募集资金增资到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由商业投资通过借款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10%。

  (2)变更后的实施方式: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9.5%。委托贷款拟通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投资金额等其他内容不变。

  2、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原使用方式: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委托贷款利率为9.5%,委托贷款通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实施,东方财务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2)本次变更内容:委托贷款利率由9.5%调整为4.75%(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他内容不变。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公司于报告期对部分募投项目剩余地块对外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国开东方将A01剩余地块项目资产跟随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一并出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产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6)和2019年1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9)。

  2020年1月2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01)。截止目前,相关交易正在推进中。本次《合作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及地块资产出售交易环节较多,程序较为复杂,相关地块资产权属的变更还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通过评估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交易对方存在无法筹集到足够资金完成《合作协议》全部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方案存在变更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

  备注:

  1、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截止2019年末累计实现效益87,587,467.40元。

  2、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截止2019年末累计实现效益382,412,461.34元,本期实现效益为负的主要原因为部分项目本期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2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6)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7)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8)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雄、梁春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梁春

  (2)合伙人数量:196人。

  (3)截至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较2018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150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9人。

  (4)截至2019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3、业务规模

  (1)2018年度业务收入:170,859.33万元。

  (2)2018年末净资产金额:15,058.45万元。

  (3)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24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2.25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1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批发和零售业(13)、房地产业(9)、建筑业(7);资产均值:100.63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1)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

  (2)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3)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具体如下:

  ■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本期签字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姓名刘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1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2、质量控制复核人

  熊亚菊,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3、本期签字会计师

  樊玉,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证监局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项目合伙人刘涛、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签字会计师樊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4、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3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公司结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审计具体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水平,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3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50万元,与上年相同。

  董事会建议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结合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量,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0年度审计费用。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履职情况以及专业胜任能力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项目成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相关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控制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相关审计工作,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相关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3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子公司名称: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滨湖文慧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联金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公司预计2020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包含尚未到期的担保,担保事项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截至2020年4月28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1.55亿元。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公司预计2020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包含尚未到期的担保,担保事项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主要被担保公司预计担保细分额度:(单位:亿元)

  ■

  上述额度包含尚未到期担保,在2020年度预计的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鉴于业务发展需要,如公司在2020年度新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子公司将纳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决定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合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子公司之间具体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股东大会授权期限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40号

  (3)法定代表人:池清林

  (4)经营范围:粮食初级加工;谷物种植;稻米的技术开发;销售:粮食、饲料原料、初级农产品、化肥、建材、木材、橡胶、包装材料;农作物种子育种及技术开发(不含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贸易代理。粮食收购;食品生产经营。

  (5)主要财务指标:该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5.21亿元,负债总额47.42亿元,对外有息负债总额38.49亿元,流动负债总额4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6.93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7.0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84亿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黑龙江方正经济开发区同安路西侧W委798号

  (3)法定代表人:张保国

  (4)经营范围:粮食收购;大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加工;大米、原粮销售;食品生产、销售;粮食仓储服务;自有产权库房租赁;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经营。(5)主要财务指标:该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2.44亿元,负债总额9.68亿元,对外有息负债总额9.25亿元,流动负债总额9.5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76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5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03亿元。

  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东方集团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97号3单元1层1号

  (3)法定代表人:张孟毅

  (4)经营范围:粮食收购;原粮、饲料、木材、建材、钢材、矿产品、五金交电产品、机械设备、化肥的销售;货物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贸易代理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

  (5)主要财务指标:该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41亿元,负债总额6.1亿元,对外有息负债总额4.79亿元,流动负债总额6.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83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95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005亿元。

  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4、东方粮仓龙江经贸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白山工业园区双创园内

  (3)法定代表人:郑军华

  (4)经营范围:玉米、稻谷、杂粮收购,粮食(原粮)销售,粮食烘干,提供粮食仓储服务,经销农产品、化肥、饲料,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贸易代理。

  (5)主要财务指标:该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0.31亿元,负债总额0.1亿元,对外有息负债总额0.09亿元,流动负债总额0.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2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4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004亿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5、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6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禾六路99号之五

  (3)法定代表人:宋修强

  (4)经营范围:豆制品制造;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米、面制品制造;蛋品加工;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类预包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等。

  (5)主要财务指标:该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0.79亿元,负债总额0.47亿元,对外有息负债总额0.3亿元,流动负债总额0.4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33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11亿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优品健康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77%股权。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为厦门市养生豆源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厦门银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

  6、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三

  (3)法定代表人:孙明涛

  (4)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加工;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类散装食品批发(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类预包装食品批发(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粮油类预包装食品零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粮油类散装食品零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等。

  (5)主要财务指标:该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3.97亿元,负债总额3.58亿元,对外有息负债总额3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5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38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58亿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优品健康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其他股东为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

  7、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490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至10层01二层C225

  (3)法定代表人:韩忠华

  (4)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资产管理。

  (5)主要财务指标:该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64.98亿元,负债总额134.62亿元,对外有息负债总额106.28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5.9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0.36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3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2亿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权益。

  8、北京滨湖文慧置业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层C216

  (3)法定代表人:韩忠华

  (4)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

  (5)主要财务指标:该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1.46亿元,负债总额7.83亿元,对外有息负债总额3亿元,流动负债总额7.8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63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31万元。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9、杭州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香樟名苑2(2幢105)

  (3)法定代表人:韩忠华

  (4)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杭州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9年新设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持有杭州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0、金联金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路75号华鸿国际中心小区1栋1单元13层10号(住宅)

  (3)法定代表人:李健生

  (4)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科技行业进行投资等。

  (5)主要财务指标:该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3.74亿元,负债总额5.36亿元,对外有息负债总额3.18亿元,流动负债总额5.3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62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9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亿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联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金联金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金联金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为西藏骊锦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4%),天津同达道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5%)。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存量未到期担保除外),担保期限等具体内容将由担保公司与被担保公司、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包括股权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目的为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包括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将要求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措施,如因金融机构要求等原因须提供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时,考虑公司对被担保控股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且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控股子公司相关融资的目的为促进其主业发展,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目的是满足各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被担保具有实质控制权和影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20年4月28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01.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8.32%。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2.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0.21%,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6.9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8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2.69亿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4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0年度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额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被担保人为购买公司二级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合格银行按揭贷款客户。

  ●担保金额:预计2020年度新增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截止2020年4月28日,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累计为购买商品房的合格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76亿元。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二级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主营新型城镇化开发。根据项目开发需要,按照银行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为购买商品房的合格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2020年度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具体担保事宜。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购买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合格银行按揭贷款客户。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从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办妥合同项下借款人房产证及抵押登记为止。

  3、担保金额:预计2020年度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内容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为合格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有利于加快相关开发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提供担保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为合格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国开东方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20年4月28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01.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8.32%。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2.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0.21%,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6.9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8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2.69亿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5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为满足经营发展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签署互保协议,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次互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0年4月28日,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6.9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8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2.69亿元。

  ●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互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互保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确定担保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在担保限额内的单笔担保不再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为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将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予以披露。

  (二)互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依法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担保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互保协议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珠宝首饰、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食用农产品、橡胶制品、矿产品、金属矿石、金属材料;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714.16亿元,负债总额460.8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02.57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08.6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31.89亿元,2018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665.31亿元,净利润15.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9亿元。

  截止2019年9月30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767.22亿元,负债总额502.6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94.23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34.5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0.95亿元,2019年前3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580.19亿元,净利润9.9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9亿元。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张宏伟先生。股权结构如图:

  ■

  三、互保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2、担保方式: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互保协议各方应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协议项下互保所获取的融资应当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4、协议有效期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次互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互保协议暂未签署,互保协议内容以正式签署的互保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互保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签署互保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保证融资渠道畅通,降低融资成本。相关互保设定了限额,且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反担保金额,公司签署互保协议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互保关系的目的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本次互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方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相关反担保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目的为提升整体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各方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互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互保的书面意见

  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目的为提升整体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各方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互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8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01.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8.32%。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2.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0.21%,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6.9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8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2.69亿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6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孙明涛先生、张惠泉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的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与公司经营相关,充分考虑了交易的公平公允性和审慎性,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公司正常运营和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公司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单位:亿元)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单位:亿元)

  ■

  注:本次预计的向关联人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销售商品和委托加工的主体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18年度业务规模较小,尚不构成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2019年度未将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交易纳入日常关联交易范围。

  二、关联方介绍

  1、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电商控股”)

  公司注册资本177,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江涛,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1A栋3层101室,主要业务包括网上销售食品、饮料、酒类、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网上贸易,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

  民生电商控股主要股东包括: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24.83%股权,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8.18%股权,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8.18%股权等。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担任民生电商控股副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首席律师张惠泉先生担任民生电商控股监事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生电商控股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民生电商控股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30.91亿元,净资产22.28亿元,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02亿元,实现净利润0.102亿元。

  2、东方集团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产进出口”)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谢嘉桐,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三层329室,主要业务包括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方物产进出口60%股权,根据相关规定,东方物产进出口为公司关联法人。

  东方物产进出口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9.61亿元,净资产1.16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89亿元、实现净利润0.14亿元。

  3、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祥油脂”)

  公司注册资本2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福祥,注册地址为厦门市同安区美禾六路99号之一,主要业务包括食用植物油加工、冷藏冷冻食品批发、粮油类散装食品零售等。

  关联关系:银祥油脂持有公司四级控股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49%股权,属于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银祥油脂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银祥油脂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8.8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1.55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9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17亿元。

  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主要业务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橡胶制品及金属材料、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等。

  关联关系: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29.96%股份。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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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14.1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31.89亿元,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65.3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9亿元。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股本437.82亿股,法定代表人洪崎,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关联关系:公司目前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的股份,本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张宏伟先生在民生银行担任副董事长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民生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民生银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6,818.4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5,188.45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04.4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8.19亿元。

  6、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

  公司股本总额20.0229亿股,法定代表人徐健,注册地址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主要业务包括港务管理,港口装卸,水运辅助业(除客货运输)、港口设施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船舶港口服务等。

  关联关系:公司为锦州港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5.39%,公司董事长孙明涛先生现任锦州港副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首席律师张惠泉先生现任锦州港董事职务,公司监事会主席李亚良先生现任锦州港监事会主席职务,根据相关规定,锦州港为公司关联法人。

  锦州港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73.5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63.31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0.33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8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于向关联人购买、销售商品及委托关联人加工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农业板块相关子公司向民生电商控股下属子公司购买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玉米、大豆、水稻等粮食品种,向东方物产进出口采购商品品种主要为进口毛菜油,向银祥油脂销售商品涉及品种主要为菜籽油、菜粕。

  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实际需求签署采购、销售合同,定价依据为按照不同品种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以实际结算为准。

  2、委托关联人加工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农业板块相关子公司委托银祥油脂进行菜籽加工,委托加工费依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

  3、向关联人出租房屋及设备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分别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东方金融中心房屋出租及设备租赁协议,租金为依据当地附近区域商业及写字间类房屋出租价格水平,同时参照楼层位置协商确定。

  4、接受关联人提供港口及其他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为公司农业板块相关子公司在锦州港开展港口中转业务支付的仓储费、港杂费等。定价依据按国家标准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民生电商控股相关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供应链管理业务、粮油批发等,拥有一定的资金优势和仓储监管现代化技术,公司与民生电商控股进行合作的目的为公司拓展粮油购销业务采购渠道,降低采购环节仓储等费用成本。

  2、公司与东方物产进出口开展合作的目的主要为利用其进出口资质拓展进口毛菜油的加工销售业务,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且交易规模占公司经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3、银祥油脂拥有先进的菜籽加工生产设备、厂房及期货交割库等相关生产运营资产,其目前的双榨设备可以进行菜籽和大豆双品种的生产加工,生产的浓香菜籽油能够弥补公司油品品类,通过多种方式的合作,在油脂产业链上形成充分的互补。

  4、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房屋及相关设备租赁协议,属于其日常经营行为。东方金融中心为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所在地。

  5、锦州港为公司粮食收购、加工及销售业务北粮南运的中转港口之一,公司充分利用锦州港集散优势,开展坐港经营以及港口中转业务,通过中转站港口直接将产品销售至南方销区。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31.79亿元,上述交易规模占公司经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相关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7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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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关联交易内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民生银行存贷款金额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议案》。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张宏伟先生同时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民生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二、关联方介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法定代表人:洪崎,总股本437.82亿股,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民生银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6,818.4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5,188.45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04.4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8.19亿元。

  公司目前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的股份,本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张宏伟先生在民生银行担任副董事长职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预计2020年度在民生银行贷款业务(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担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在民生银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种存款业务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民生银行存贷款金额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正常资金管理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的存贷款业务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公司正常资金管理行为,相关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的存贷款业务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8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金额和期限: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预计2020年度公司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日动态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单笔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预计2020年度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日动态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为低风险、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以及国债逆回购等,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单笔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根据资金管理要求,投资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的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并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收益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及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具体委托理财条款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依据公司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流动资金投资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的短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

  公司选择低风险、短期合格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排除因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而产生投资风险,公司选择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合格金融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等。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收益等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证券等合格金融机构。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48.68亿元,公司本次预计委托理财日动态最高余额为20亿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41.08%。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影响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基于自身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公司购买的理财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因此,本公司将购买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专项意见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的合格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投资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资金使用计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9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

  2020年4月28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注销股票期权1921万份,本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64.5万份。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况

  1、2018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0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06)以及相关披露文件。

  2、2018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王旭辉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09)、《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临2018-010)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11)。

  3、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9日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18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临2018-014),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15)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16)。

  5、2018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3名激励对象离职的原因,公司决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61名调整为5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20)、《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21)以及相关披露文件。

  6、2018年4月4日,公司完成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23)。

  7、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出调整,由4.61元/股调整为4.5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79)及相关披露文件。

  8、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拟由“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调整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监事会对前述调整事项及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4)、《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8)及相关披露文件。

  9、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拟由“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调整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2)及相关披露文件。

  10、2019年4月28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8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注销股票期权2194.5万份。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改稿)》,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时间及比例为: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各年净利润均已包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3813号),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1,749,017.55元,较2017年下降,不满足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所有50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1921万份均不得行权,后续将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注销。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因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及注销事项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行权及注销事项尚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30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修订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修订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之外;

  (2)明确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

  3、新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删除了构成债务重组需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等前提条件,但是强调“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前提条件;

  (2)将债务重组业务中与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修订,以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首次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新债务重组准则对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执行会计准则。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31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王华清先生的辞职报告,王华清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相关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华清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华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王华清先生在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康文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康文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康文杰先生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康文杰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传真:0451-53666028

  电子邮箱:dfjt@orientgroup.com.cn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

  邮编:150001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康文杰先生简历:

  康文杰,男,中国籍,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处长,亿达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产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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