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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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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本企业的母公司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

  2、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

  续:

  ■

  注:1: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集团)公司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由合资双方共同管理调整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全面管理的单一股东管理模式。

  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和监事会监督下,合资公司由管理方(“本公司”)实施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对本公司在符合合资协议、承包合同、本次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方案等保证通过,形成有效决议;合资公司实施单方管理模式的管理期限为每届5年,首期管理期限为两届共10年,10年期满后,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重新确定管理方。

  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注:2:2013年4月本公司与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共同出资10,000万元投资设立北京包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本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乙方以货币资金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2013年7月25日,双方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首次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11010701613272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包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计5名,其中本公司派出3名,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派出2名,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会议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65%通过方才生效,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占全体董事比例的60%,因此未实现对北京包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本次不纳入合并范围。

  3、本企业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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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各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平等、公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的价格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公司各项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

  (1)国家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无规定的以市场价为准。

  (2)劳务、服务费用定价原则:

  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费率收取;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了指导价的,按该指导价确定价格;

  既无国家定价,也无国家指导价的,按可比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可比的市场价格的,按构成价格(即提供服务方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价格)收取。

  对于执行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应随时收集交易商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定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同时,本公司与关联方购销业务往来中,保留向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权利。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影响

  由于本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储量丰富的矿山资源和完善的采选系统以及建设、维修、综合服务系统,导致本公司在原主材料的采购、产品销售及基建、维修、综合服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大量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联采购方面,公司生产所需的部分原料铁矿石主要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供给的原料质量稳定,且运输费和库存费用低,保证了公司的原料供应、降低了公司的采购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集团公司利用其已有的完善的原料采选和供应系统,为本公司供应原主材料,是公司正常稳定生产和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关联销售方面,集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基建技改所需钢材基本由本公司供给。每年发生的交易占本公司全部产品收入的5%左右,是公司最稳定的客户,同时为集团公司节约了采购费用,也为公司节约了经营费用。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用本公司已有的能源动力供应网络,购买和使用本公司水、电、风、气等能源动力,既形成了本公司稳定的客户,使公司剩余的能源动力得以销售,也降低了其自身的采购成本。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利用其完善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手段,为公司提供运输、基建、维护、检化验和后勤等综合性服务,长期以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既避免了公司重复建设的投资负担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缺点,也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公司能够将有限的资金、人才投入到主营业务中。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

  2007年7月1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商标转让协议》、《专利转让协议》,补充和修改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并终止了《铁水购销协议》、《原料购销协议书(钢坯)》、《原料购销协议书(钢材)》、《原辅料购销协议书》、《能源供应协议》、《钢材销售合同(集团)》、《进出口代理协议》、《维修合同》、《运输及检化验合同》。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2009年,根据本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2011年6月,公司在完成收购天诚线材资产后,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2013年3月,公司在完成收购巴润矿业资产后,与集团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并终止《矿浆供应合同》;2017年终止与包钢集团签署的《铌选矿浆供应合同》。2018年废止与包钢集团签署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新签《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新签、补充和修改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②《综合服务协议》

  ③《土地租赁协议》

  ④《委托经营协议》

  ⑤《资产租赁协议》

  ⑥《焦炭采购协议》

  ⑦《金融服务协议》

  ⑧《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⑨《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供应的主要原、辅料

  集团公司保证将依照本公司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包括铁矿石、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但本公司所订购的主要原、辅料品种必须为集团公司现生产(或所能生产)的品种。集团公司在满足第三方的需求前必须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若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的数量超出集团公司届时的生产能力,集团公司不必亦无义务向本公司提供超出部分的主要原、辅料。就主要原、辅料供应而言,在任何特定期间内,本公司没有义务向集团公司保证满足任何最低购买量;且本公司将有权于任何时刻向任何第三方采购主要原、辅料。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主要原、辅料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集团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任何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主要原、辅料品种。

  规格及要求

  本公司要求集团公司提供主要原、辅料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主要原、辅料的品种、规格。集团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主要原、辅料,并确保其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

  价格确定原则

  铁矿石: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基础,参照品位、加工难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交易价格按照区内采购的市场价格执行。上述价格均包括集团公司将主要原、辅料运至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订购

  本公司可按其需要向集团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主要原、辅料。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主要原、辅料的种类、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集团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每类主要原、辅料品种的供售价。本公司接获集团公司回复后5个作日内,若并无书面通知集团公司作任何更改,则该订单将自动落实。鉴于不同品种主要原、辅料的不同生产周期,本公司在订购时应给予集团公司充分的事前通知。就此,本协议双方同意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订单自动落实后起,至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订购的主要原、辅料的生产周期期限届满前,集团公司无须向本公司交货。在有关期限届满后,集团公司须按事前与本公司商定的安排向本公司按订单要求交货。

  交货地点

  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不同,双方同意主要原、辅料的交货地点按下列约定确定:铁矿石为本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

  质量检验

  在交货时集团公司需同时递交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等相关参数,如经本公司检验发现有不符合订单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的货品时,本公司可于交货后10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提出拒收,经集团公司检验部门确认并即时通知本公司办理有关处置手续,一切检验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如检验后发现有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主要原、辅料,本公司有权拒收,拒收部分的货款将无须支付。此外,若本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主要原、辅料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者,可退还给集团公司。就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集团公司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30日内付还给本公司相等于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供售价格的款项;过期未付的,本公司可于应付但未付给集团公司的任何其他主要原、辅料货款中将其扣除。就上述被拒收的主要原、辅料而言,若双方同意,可按双方临时协商议定的较低价格将其售予本公司。

  计量

  铁矿石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结算

  集团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主要原、辅料在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集团公司就本公司供应的主要原、辅料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集团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本公司如有对任何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发生质疑,则在该等质疑按第七条规定解决以前,本公司有权对质疑部分的主要原、辅料货款实行拒付;拒付形式可采取对日后提供货品的等额货款实行留扣(指相关部分的金额而言)。

  生效、期限及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将持续有效。本协议仅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本公司事先提前不少于30天向集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2.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综合服务协议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回收废钢: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废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备品备件: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由集团公司自加工的备品备件服务,双方同意按上一年度集团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种类备品备件的价格确定。

  支持性服务

  运输: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公路、铁路运输,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维修、维护:对于本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维修、维护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通讯: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设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咨询与技术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印刷品: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印刷品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住宿: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租车: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医疗: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爆破: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检测: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有关款项的代收代缴:对于本公司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排污费、人防费,双方同意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代收代缴,并不收取任何服务性质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其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消防、交通、绿化、卫生与安全保卫等),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进出口代理:在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前,本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设备、钢材等)由集团公司代理完成,所涉业务依正常商业行为处理,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代理业务合同金额的2%作为代理费。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有权通知集团公司终止代理关系;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非独家代理机构,本公司有权选择独立第三方完成代理业务。

  其他辅料——包括但不限于化工材料(胶、油漆等);火工材料(炸药、雷管等);建筑用料(木材等)等: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辅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②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原材料、辅助材料供应服务

  铁水: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铁水,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连铸小方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连铸小方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方钢: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方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初轧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初轧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矩型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矩型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废钢、废材: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废钢、废材,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焦炭: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焦炭,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合金、有色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合金、有色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非金属原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非金属原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备件、辅助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备件、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公用事业服务

  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氧气、氮气、氩气、空气、焦炉煤气,双方同意按实际生产成本加5%毛利确定;蒸汽、生活水、新水、回用水、澄清水、热水、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按政府定价加转供成本确定;动力煤,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收取代理采购费用。

  支持性服务

  铁路运输及劳务: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铁道部铁路运输收费标准确定;劳务费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计量: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计量服务,双方同意按行业计量收费标准确定。

  化检验: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化检验,本公司同意提供化检验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化检验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维修维护服务: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服务,由本公司提供该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维修维护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约定

  就协议服务所支付的价格应为:如存在政府定价,则为政府定价;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则为该协议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无适用的市场价格,则为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其他双方约定的价格。

  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向包钢股份提供的经常性服务项目及包钢股份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钢坯、水、电、气、蒸汽、煤气等,由双方协商后定期结算。对于非经常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参照有关服务的商业惯例商定。对于定期调整价格的服务,如价格尚未调整,先按原定价格付款,在价格确定之后,双方按有关价款进行结算。

  ③土地租赁协议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巴润矿业资产承租集团公司土地共7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1,450,432.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4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80.17万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本公司于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拥有的选矿相关资产、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选铁相关资产及尾矿库资产,收购完成后,上述资产使用的土地将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现涉及以下土地使用权;协议第一条第三款涉及的宗地编号分别为【2013】001及【2013】007,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位于白云鄂博矿区三角河处及距城区西北4公里处,面积共计2,399,408.40平方米。

  租赁费用如下: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4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为9,597,633.60元。对于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但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可以不受三年调整之限。租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根据与集团、宝山矿业公司2017年8月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租集团拥有使用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预留用地,面积为176,990.00平方米,承租宝山拥有所有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88.495万元,办公楼、厂房租赁费用为每年1,215.00万元。

  租赁期限自本公司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稀土、铌选生产线有关资产交割日起,至本公司完成对该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厂房、土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收购完成,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7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承租集团公司位于白云区和固阳县的巴润矿业和固阳矿山公司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43,687,595.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21,843.80万元。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止,在租赁期间,如购买集团上述租赁土地,双方另行协商租赁终止事宜。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面积为24,259,187.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厂区),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38,092.23万元。

  ④资产租赁协议

  本公司2019年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1,895.78万元,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⑤委托经营协议

  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由合资双方共同管理调整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全面管理的单一股东管理模式。

  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和监事会监督下,合资公司由管理方(“本公司”)实施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对本公司在符合合资协议、承包合同、本次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所提出的的意见、建议及方案等保证通过,形成有效决议;合资公司实施单方管理模式的管理期限为每届5年,首期管理期限为两届共10年,10年期满后,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重新确定管理方。

  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⑥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售价。在本公司接获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回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焦炭,在未满足向本公司的供货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焦炭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将焦炭运到约定所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焦炭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就向本公司供应的焦炭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

  ⑦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本公司于2012年9月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于2016年已到期,2017年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每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的每日贷款余额。

  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其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本公司有权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⑧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3宗,该土地位于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3号、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539号、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4号,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

  租赁期限届满,2019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应于次月10日前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上月月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⑨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公司通过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宝山矿业公司的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稀土选矿、铌选矿相关资产,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具有了开发尾矿资源的能力,鉴于尾矿开发的主要产品之一为稀土精矿,具备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为确保稀土精矿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0-022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致同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公司审计业务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以下简称“黑龙江分所”)具体承办。黑龙江分所分所于2012年成立,负责人为刘存有,已取得黑龙江省财政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编号:110101562305)。黑龙江分所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五道街16号,目前拥有100余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27人。黑龙江分所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致同所首席合伙人是徐华。目前,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196名,最近一年净增加19名;截至2019年末有1179名注册会计师,最近一年净减少64名,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3.业务规模

  致同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18.36亿元,净资产4856万元。上市公司2018年报审计185家,收费总额2.57亿元。上市公司资产均值180.72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房地产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未经审计的2019年度执业风险基金余额为6,492,236.39元。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致同所累计受(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六份,交易所和股转中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三份,未受到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系山西证监局作出,因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致同所对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致同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国涛,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无兼职情况。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洪波,注册会计师,2008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无兼职情况。

  质量控制复核人:龙传喜,注册会计师,1999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超过十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无兼职情况。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国涛、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洪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龙传喜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284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94万元,内部控制审计90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与上期相比,本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致同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和良好的信誉,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致同所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诚信状况良好。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致同所相关资料、执业资质等,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我们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致同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作为公司审计机构,我们未发现该公司及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0-023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方稀土续签稀土精矿关联

  交易协议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拟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不含税12600元/吨(干量,REO=51%),REO每增减1%,不含税价格增减217元/吨(干量),稀土精矿2020年交易总量为12万吨。双方约定,如遇稀土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可根据稀土精矿实际品质情况协商调整稀土精矿交易价格。

  ●由于本公司和北方稀土同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北方稀土自2017年起进行稀土精矿采购日常关联交易。交易执行以来,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双方重新签订了《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稀土精矿交易价格为12600元/吨(不含税)。2019年稀土精矿实际交易量为16.31万吨(质量标准为REO≥50%),交易总金额为20.55亿元(不含税)。

  2019年,稀土行业在国家系列治理政策措施及总量控制计划的作用下,市场运行整体平稳,但受稀土行业环保核查、国内外稀土供应格局多元发展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轻稀土市场供过于求现象未能根本扭转,市场竞争激烈,主要轻稀土产品市场价格稳中趋弱。根据稀土市场产品价格情况,在综合考虑碳酸稀土市场价格,扣除碳酸稀土制造费用及行业平均利润,同时考虑加工收率及稀土精矿品质要求等因素基础上,经公司与北方稀土协商,拟续签2020年度《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因公司与北方稀土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殿清

  注册资本:36.33亿元

  办公地址:昆都仑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83号

  经营范围:稀土精矿、碳酸稀土、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稀土磁性材料、抛光材料、贮氢材料、发光材料、镍氢动力电池、稀土永磁磁共振仪等稀土原料产品和稀土功能材料产品的销售。

  (二)关联关系:北方稀土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钢(集团)公司持有其30%股权,为《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北方稀土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与北方稀土根据实际需要及生产安排,协商确定稀土精矿供应量。拟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不含税12600元/吨(干量,REO=51%),REO每增减1%,不含税价格增减217元/吨(干量),稀土精矿2020年交易总量为12万吨。双方约定,如遇稀土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可根据稀土精矿实际品质情况协商调整稀土精矿交易价格。

  公司将根据上述调整事项与北方稀土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并按照新签订的合同执行稀土精矿日常关联交易。双方确认,自2020年1月1日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期间的稀土精矿关联交易,适用本次新签订的《稀土精矿供应合同》。2020年度,公司预计此项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含税)。

  四、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方稀土续签稀土精矿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8名关联董事李德刚、王胜平、石凯、刘振刚、李晓、张小平、宋龙堂、翟金杰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北方稀土供应稀土精矿,利于公司尾矿资源开发生产及利润实现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相关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此次与北方稀土续签《稀土精矿供应合同》保证了公司白云鄂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相关生产线所生产的稀土精矿的稳定销售,利于公司实现尾矿资源开发利用的利润承诺,符合公司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此次与北方稀土续签2020年度《稀土精矿供应合同》保证了包钢(集团)公司白云鄂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相关生产线所生产的稀土精矿的稳定销售,有利于公司实现尾矿资源开发利用的利润承诺,符合公司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北方稀土续签稀土精矿关联交易协议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此次与北方稀土续签的《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根据稀土市场产品价格情况,在综合考虑碳酸稀土市场价格,扣除碳酸稀土制造费用及行业平均利润,同时考虑加工收率及稀土精矿品质要求等因素,确定了公允的交易价格,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0-024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包钢股份”)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已经到期,公司拟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可能具有安全性、流动性风险。为有效规避该风险,除通过《协议》约定风控措施外,公司还将按照内控制度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协议》,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到期,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为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协议》,使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因公司及包钢财务公司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8名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龙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白云路39号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关联关系:包钢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公司持有包钢财务公司30%的股权。

  履约能力:包钢财务公司经营服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拟在双方续签的《协议》框架下开展,主要为以下金融服务:

  (一)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包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包钢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二)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银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三)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包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四)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五)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包钢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六)贷款业务

  包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七)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措施

  为有效防控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在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的《协议》中,明确约定:

  (一)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二)包钢财务公司应保证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存续性,保证其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包钢财务公司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障公司的支付需求。

  (四)包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或配合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包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包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包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出现上述第5项事项之一时,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包钢财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工作:要求包钢财务公司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包钢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要求包钢财务公司采取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包钢财务公司履行义务;中止、终止本协议;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通过《协议》约定包钢财务公司义务的同时,公司还将按照内控制度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协议》,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关联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0-025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遵照财政部发布的新债务重组准则、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做出变更,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本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

  一、概述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遵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做出变更,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变更内容

  明确了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初始按成本计量,明确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时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

  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的规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不再包含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公司对2019年1月1日新发生的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的变更内容

  明确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和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同时完善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进行追溯调整。

  (三)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的变更内容

  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8年6月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于2019年9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根据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资产负债表,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公司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会〔2019〕6号文进行调整。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遵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做出变更,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本次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0-026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总经理提名吴明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认为吴明宏先生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明宏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明宏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副总经理聘任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吴明宏先生简历

  吴明宏,男,1971年12月出生,大学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包钢连轧钢管厂轧钢车间副主任、生产部副部长;包钢无缝厂生产部主管,φ180热轧车间副主任兼党支部副书记、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包钢无缝厂新机组筹备组副组长;包钢无缝厂副厂长兼新机组筹备组副组长;包钢股份无缝厂副厂长;包钢钢管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经理。现任包钢股份生产部(安全环保部)部长。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0-027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会议同意聘任何丽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何丽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所需的专业知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对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个人简历附后。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72-2669529

  传真:0472-2669528

  电子邮箱:glgfzqb@126.com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204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何丽女士简历

  何丽,女,1979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政工师。2009年10月至2017年3月,任包钢(集团)公司办公室调研处管理员、董事会秘书处业务主办,2017年3月至今任包钢股份证券融资部业务主办、业务主管。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0-028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将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

  该经营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使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21日15点

  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会展中心小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21日

  至2020年5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3、17、18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2、19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4—14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15、16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8,9,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10,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在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任职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一、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有关独立董事选举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二、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三、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1日

  (二)登记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204证券融资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四、 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

  联系人:何俊生

  联系电话:0472-2669528

  传真:0472-2669528

  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0-030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为完善和健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未来三年可将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根据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按不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情况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2020-2022年三年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红计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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