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对债务人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供销合作社、营口新经济区广源房地产公司所欠我行(原营口市农业银行城乡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陆万元零捌佰柒拾元(¥13,460,870)债务及利息给予公告催收;对债务人盘锦市合作银行证券部所欠我行(原营口市农业银行证券交易服务部)(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证券回购资金及利息给予公告催收;对债务人海南省海证实业公司(原海南省证券公司)所欠我行(原营口市农业银行证券交易服务部)(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4,900,000)国债回购资金及利息给予公告催收;对债务人珠海市珠证恒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珠海证券有限公司)所欠我行(原营口市农业银行证券交易服务部)(人民币)捌佰陆拾万元(¥8,600,000)国债回购资金及利息给予公告催收;对债务人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办处所欠我行(原营口市农业银行证券交易服务部)(人民币)叁佰肆拾肆万元整(¥3,440,000)国债回购资金及利息给予公告催收;对债务人广东省肇庆市信托投资公司所欠我行(原营口市农业银行证券交易服务部)(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国债回购资金及利息给予公告催收,请相关债务人立即向我行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合并、分立、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主管部门代为履行偿债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 特此公告 债权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2020年4月24日 —CI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