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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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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20-054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存货较去年增长26.89%,主要原因是受肺炎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存货较去年有增加。

  2、其他流动资产较去年下降24.76%,主要原因为2500万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转为银行存款;

  3、应交税费较去年下降58.08%,主要原因为啤酒售量下降、本期缴纳税费降低所致;

  4、归母股东权益较去年下降64.52%,主要原因是一季度亏损导致股东权益下降;

  5、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34.76%,主要原因为受肺炎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收入下降;

  6、营业成本较去年同期下降31.07%,主要原因为受肺炎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成本下降;

  7、营业税金及附加较去年同期下降52.2%,主要原因为受肺炎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缴纳的税金下降;

  8、管理费用较去年同期下降57.26%,主要原因为今年诉讼费、广告费支出同比下降;

  9、投资收益亏损幅度较上年同期增加56.12%,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联营企业恒生科技高尔夫球场客流量同比减少,广告收入下降,经营性亏损同比增加;

  10、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76.46%,主要原因是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出售废旧物资增加了营业外收入;

  1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去年同期下降60.88%,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客户回款时间延长导致;

  1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去年同期下降85.79%,主要是投入的运营资金减少所致;

  1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下降34.29%,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啤酒生产成本减少所致;

  1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降低27.91%,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啤酒产量、销量下降,支付的人工费用降低所致;

  1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131.24%,主要原因收入下降、客户回款延长所致;

  1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下降100%,主要原因为本期无新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17、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去年同期增加157424.77%,主要原因为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将部分闲置资金对外拆借所致;

  1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长18172%,主要原因为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将部分闲置资金对外拆借所致;

  19、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去年同期下降73.13%,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啤酒销量下降,销售收入下降以及客户回款时间延长导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诉讼进展

  一、诉讼进展

  1、(2018)京民初32号案件: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450,280,025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告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3月24日,公司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国投泰康撤回对被告西藏发展的起诉。

  2、(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本金32,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20,073,162.5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2019年12月9日,公司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国投泰康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国投泰康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3、(2018)京民初60号案件: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西藏发展、天易隆兴、隆徽新能源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星恒动影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补仓违约金合计368,455,808.77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星恒动影剩余质押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2019年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案件尚未判决。备注: 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368,455,808.77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4、(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提起诉讼。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28,676,500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未按调解协议还款,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借款纠纷达成执行和解。三洲特管等在陆续组织还本付息,截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三洲特管等已经累计还本付息1331万元,本金余额2590万元,利息金额将随着还款时间动态变化。由于三洲特管等尚未清偿完毕对吴小蓉的本金及利息,公司可能会承担吴小蓉未受清偿本息的还款责任,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可能受到较大负面影响。公司积极与三洲特管等沟通,督促其偿还债务,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

  5、(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舜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2019年3月13日,公司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书,判决西藏发展对票据款500万元及孳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坚持抗辩意见,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法院对公司申请的再审,已立案审查。本起诉讼,如最终由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 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8,000万元,利息640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该诉讼尚未判决。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其孳息、律师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备注: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8700万元等值财产。

  7、(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收到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至中实业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2日,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及律师费5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与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2512.27万元及孳息;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诉讼费20万元。2019年5月23日,公司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至中实业的起诉。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取得至中实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主要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请求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月7日,公司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至中实业将原诉讼请求之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承担其追讨欠款律师费20万元变更为32万元,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不变。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该诉讼尚未判决。若法院最终判决由上市公司支付案涉借款本金及其孳息、律师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且公司无法及时、有效追回相关损失,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备注: 2018年9月21日,公司取得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2878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8、(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件: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裁。汶锦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偿还本金15,000万元;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偿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按合同约定,针对逾期还款的本金部分,按24%的年利率计息) 1580万元;请求裁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2019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裁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贸易本金15000万元、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财产保险费、仲裁费、保全费等;裁决天易隆兴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继后期间,若公司无法及时、有效追回相关损失,公司可能因此承受巨大的资金或财产损失,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将会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备注: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明细详见公司2018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99号。

  9、(2019)藏0103民初93号:股东李敏作为原告,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堆龙德庆法院”)对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李敏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撤销西藏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3月25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裁定,裁定堆龙德庆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该案于2019年6月11日在堆龙德庆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收到堆龙德庆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李敏于2019年8月1日提出解除该保全行为措施,经审查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禁止实施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保全行为措施。该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10、(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海尔小贷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146,297.96元及违约金338,209.93元,并支付逾期未受清偿本金计算的违约金等费用;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42,353元。 2019年1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判决西藏发展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146,297.96元及违约金338,209.93元共计10,484,507.89元;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未受清偿本金的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42,353元。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中院”)提起了上诉。2019年9月4日,公司取得重庆中院对本案出具的终审判决书,判决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西藏发展、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54,345.23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25,144.84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9,754,34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吴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353元由案及五被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277元由西藏发展承担。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并于2019年12月11日取得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再审申请,并将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是否予以立案。公司因该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继后期间,若公司无法及时、有效追回相关损失,公司可能因此承受较大的资金或财产损失,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11、(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汇票金额3,500万元以及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10日为570,937.5元)共计35,570,937.5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公司向永成实业提起确认票据无效的诉讼。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成都中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永登农信社的起诉,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鉴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公司撤回对永成实业提起的诉讼。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取得永登农信社以及永成实业的民事上诉状,主要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请求裁定指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2019年5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永登信用社的起诉”。原告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永登信用社的起诉,将本案移送拉萨公安局处理”。若法院最终判决由上市公司连带偿还汇票金额3,500万元及其孳息、诉讼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备注:2019年2月2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发展等被告3500万元以内等值财产。

  12、(2019)藏0103民初801号:刘琪作为原告,以公司决议纠纷为由,向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刘琪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被告西藏发展在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履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该案于2019年6月11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一审尚未判决。

  13、(2019)川0107民初7751号:天易隆兴作为原告,以股东大会决议纠纷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天易隆兴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西藏发展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罢免谭昌彬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此前,经天易隆兴申请,法院裁定公司暂缓执行2019年6月27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关于罢免谭昌彬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就该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2019年10月17日下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天易隆兴于2020年3月2日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裁定解除暂缓执行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作出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关于罢免谭昌彬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4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14、(2019)川0104民初10702号: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支付房屋租赁费等合计费用446,527.08元;请求判令被告不予以返还被告缴付的保证金110,098.05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需于2019年12月22日之前支付280,877.46元。

  15、(2019)川0101民初10403号:杨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二)、西藏发展(被告三)、付智鹏(被告四)、储小晗(被告五)、李林(被告六)、陈德明(被告七)、雷左治(被告八)、郑钰芯(被告九)提起诉讼。杨淋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73.33万元,本息合计金额573.3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被告三、四、五、六、七、八、九对被告一、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6、(2019)川0112民初6523号: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提起诉讼。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支付原告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7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7、(2020)新01民初3号: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提起诉讼。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6826666元(自2018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并按该利率支付自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请求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30万元由被告一承担;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8、(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及公司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 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冠中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票据金额3000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9日至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之日的违约金;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2019年1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冠中国际的起诉,冠中国际未提起上诉。

  19、(2019)鲁05民初182号:安佰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750万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81.1万元,合计金额3331.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自2019年3月28日起的利息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发展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案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取得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西藏发展的起诉。

  20、(2019)沪0115民初81870号: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被告一)、西藏发展(被告二)、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报告五)、大同英华文化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六)提起诉讼。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9年8月10日利息为7733.33元);由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1、(2019)川01民初3386号:天易隆兴作为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天易隆兴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西藏发展赔偿原告损失2000万元;请求判令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于2016年6月6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的西藏发展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请求判令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在二级市场出售于2016年6月6日购买并持有的西藏发展已发行股票;请求判令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前,在持有西藏发展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及其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者联合西藏发展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拒绝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的表决权计入议案表决结果。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答辩期间马淑芬、李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天易隆兴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本案按天易隆兴撤回起诉处理。

  22、(2019)川01民初4189号:刘琪作为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刘琪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西藏发展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请求判令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于2016年6月6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的西藏发展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请求判令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在二级市场出售于2016年6月6日购买并持有的西藏发展已发行股票;请求判令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在以上诉讼请求改正完成前,在持有西藏发展股票期间,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及其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者联合西藏发展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拒绝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的表决权计入议案表决结果。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答辩期间马淑芬、李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刘琪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本案按天易隆兴撤回起诉处理。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因涉及诉讼案件,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前述资产可能被强制执行,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另因涉诉案件,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商业承兑汇票自查进展

  商业承兑汇票自查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未经公司授权、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对外开具、承兑、保证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总额为31,345万元,其中公司不涉及或有负债义务的票面金额为17,545万元;已被起诉的票面金额为7,400万元;2900万元转为线下清算;需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或有负债义务的票面金额为3,500万元。继后期间,一方面公司将继续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清查;另一方面公司将尽全力追回相关票据,清除公司或有负债义务。

  三、大股东股权转让进展

  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公司股东李敏女士的通知,李敏女士、马淑芬女士与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于2019年12月1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李敏女士、马淑芬女士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公司33,613,19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4%)转让给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并按照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其持有的西藏发展33,613,192股股票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授权股票全权代表行使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收到公司股东李敏女士的通知,李敏、马淑芬女士与西藏盛邦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敏、马淑芬女士自愿按协议约定向西藏盛邦转让其依法持有西藏发展的全部股份(33,613,1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74%)。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李敏、马淑芬女士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西藏盛邦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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