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转B070版)
公司代码:603123 公司简称:翠微股份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匡振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慧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晓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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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2020年1月1日公司开始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的新收入准则,联营模式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该项变化导致收入、成本较以前年度较大幅度减少。
2、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对零售行业带来严重冲击,公司一季度经营亏损主要受销售收入大幅下降、成本费用刚性及减免商户租金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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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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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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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主要系本期待摊销租赁费减少所致。
(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增加主要系新增投资北京惠丰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致。
(3) 在建工程增加主要系本期新增翠微店配电室改造所致。
(4) 应付账款减少主要系受疫情影响本期销售下降,应付货款减少所致。
(5) 合同负债减少主要系受疫情影响,对供应商实行租金减免政策,预收租金减少所致。
(6) 应付职工薪酬减少主要系计提的上年年终奖于本期发放所致。
(7) 应交税费减少主要系本期应交企业所得及增值税减少所致。
(8)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减少主要系执行新收入准则以及受疫情影响所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模式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剔除该因素,营业收入下降44.73%,主要是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下降,同时对供应商实行减租政策,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均下降。
(9) 财务费用增加主要系本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10) 投资收益减少主要系本期理财产品收益减少所致。
(1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主要系基金及理财的公允价值变动增加所致。
(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疫情对经营影响较大,销售及租赁收入下降所致。
(1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本期收回的理财产品减少所致。
(1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本期偿还银行贷款所致。
3.1.2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前述规定,我公司于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本公司与特定供应商采用联营模式进行合作(联营模式:特定供应商提供商品在本公司指定区域设立品牌专柜由公司营业员及供应商的销售人员共同负责销售。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本公司不承担该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在商品售出后,本公司和特定供应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销售所得。)。在原收入准则下,公司按照对最终顾客的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但在新收入准则下,由于该模式下公司在将商品转让给最终顾客之前不控制该商品,所以公司应属于代理人。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即“净额法”)确认收入。该项变化将导致本公司2020年度的收入、成本较以前年度有较大减少,但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营业毛利、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旧准则下收入指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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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期按总额法,联营收入为570,702,963.54元,联营成本为487,807,205.54元;
按净额法,联营收入82,895,758.00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积极推动了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淀科技等106名股东所持有海科融通98.6884%的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其中股份支付比例为70%,现金支付比例为30%。截止目前,本次重组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取得北京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的批复》,尚需履行中国证监会审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进展如下:
因筹划收购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于 2019 年11月8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11月8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2019年11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与海淀科技等107个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22日起复牌。
2019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10号)。2019年12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重组方案项下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进行了调整。同时,公司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本次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文件进行了修订。
2020年3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20年4月14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20]22号),原则同意本次收购方案。
2020年4月21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特殊时段公司经营仍将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未来疫情形势的逐步好转将对零售业的经营恢复、销售回升产生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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