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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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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7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因受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复工时间有所延迟,重要生产基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由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及复核工作量较大,预计相关工作完成时间晚于预期。

  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及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同时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日期的变更。公司董事会对此次调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7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0),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周新基先生拟自2020年3月13日起90个自然日内减持所持部分公司股份。鉴于周新基先生系公司董事,2020年度可减持数量不超过截至2020年1月1日周新基先生所持公司股票的25%,即不超过26,121,154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0%。

  截至2020年4月26日,周新基先生减持股份的时间已经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现将周新基先生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况

  1、本次减持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1),截至2020年3月12日,周新基先生前次减持周期时间届满,该周期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为14,06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因此,本周期内可减持股份数量为12,055,6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

  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于2020年3月25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2020年3月10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3)。自2020年3月25日起,周新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锁定。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2020年4月26日,周新基先生在本次减持周期内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周新基先生于2019年1月3日出具了《关于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2、周新基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新基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周新基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周新基先生未来可能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公司已督促周新基先生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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