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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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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3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7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0年4月15日,本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原1,95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5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58名变更为1,947名,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由原290人调整为282人,股票期权由原1,668人调整为1,665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4月15日召開的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14,174.25万份调整为14,025.10万份,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5,393.66万份调整为5,267.82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由8,780.59万份调整为8,757.28万份。

  上述对激励对象及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马力辉、吴智杰)一致认为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董事会在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本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均为2020年4月27日。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马力辉、吴智杰)一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条件规定;

  2、截至授予日,《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除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4月27日作为授予日,授予282名激励对象5,267.82万份限制性股票及授予1,665名激励对象8,757.28万份股票期权。

  董事会在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3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7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0年4月15日,本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原1,95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5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58名变更为1,947名,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由原290人调整为282人,股票期权由原1,668人调整为1,665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4月15日召開的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14,174.25万份调整为14,025.10万份,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5,393.66万份调整为5,267.82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由8,780.59万份调整为8,757.28万份。

  上述对激励对象及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本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均为2020年4月27日。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82名激励对象授予5,267.82万份限制性股票及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665名激励对象授予8,757.28万份股票期权。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37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原1,958人调整为1,947人

  (1) 限制性股票:由原290人调整为282人

  (2) 股票期权:由原1,668人调整为1665人

  ●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数量:由原14,174.25万份调整为14,025.10万份

  (1) 限制性股票:由原5,393.66万份调整为5,267.82万份

  (2) 股票期权:由原8,780.59万份调整为8,757.28万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

  于2020年4月27日,董事会已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原1,95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5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58名变更为1,947名,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由原290人调整为282人,股票期权由原1,668人调整为1,665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4月15日召開的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14,174.25万份调整为14,025.10万份,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5,393.66万份调整为5,267.82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由8,780.59万份调整为8,757.28万份。

  上述对激励对象及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相关类别股东会议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公司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七、报备文件

  (一)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38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

  (1) 限制性股票:2020年4月27日

  (2) 股票期权:2020年4月27日

  ●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数量:14,025.10万份

  (3) 限制性股票:5,267.82万份

  (4) 股票期权:8,757.28万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公司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均为2020年4月27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3日,本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满足首次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激励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

  (1)限制性股票:2020年4月27日

  (2)股票期权:2020年4月27日

  2.首次授予数量:14,025.10万份

  (1)限制性股票:5,267.82万份

  (2)股票期权:8,757.28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1,947 人

  (1)限制性股票:282 人

  (2)股票期权:1,665人

  4.价格: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每股4.37元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每股8.73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其他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安排

  ①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2)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①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③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

  ■

  (2)股票期权

  ■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82名激励对象授予5,267.82万份限制性股票及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665名激励对象授予8,757.28万份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无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58人调整为1,947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4,174.25万份调整为14,025.1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均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内容一致。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公司2020年4月27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司2020年4月27日数据测算,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8,437.37万元。

  根据上述测算,本计划首次授予5,267.82万份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18,437.37万元,2020年-2023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股票期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在授予日不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2020年4月27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根据2020年4月27日数据,用该模型对公司首次授予的8,757.28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8,757.28万份股票期权的理论价值为9,512.26万元,各行权期的期权价值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a) 标的股票目前股价:为7.87元/股(授予日2020年4月27日的收盘价格);

  b)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73元/股(根据《管理办法》设置);

  c)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分别采用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d) 历史波动率:分别为35.86%、40.95%、35.82%(分别采用公告前公司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

  e) 无风险利率:分别为1.1300%、1.3775%、1.4182%(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2年、3年的收益率);

  f) 股息率:为3.68%(采用本公告前公司最近12个月平均股息率)。

  注: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结果基于期权定价模型的选择及数个对于所用参数的假设。因此,股票期权的估计价值可能存在主观性与不确定性。

  根据上述测算,首次授予8,757.28万份股票期权总成本为9,512.26万元, 2020年-2023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基础上计算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条件规定;

  2、截至授予日,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除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无董事需要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4月27日作为授予日,授予282名激励对象5,267.82万份限制性股票及授予1,665名激励对象8,757.28万份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公司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九、报备文件

  (一)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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