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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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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全球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4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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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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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机构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秦向东

  电话:021-38969991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0年4月2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全球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5)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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