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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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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43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军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万胜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3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 2020年4月22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4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晓平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监事会认为: 1、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基于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相关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依据充分,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4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

  ■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安徽鸿路钢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承诺自2019年11月06日起至2020年05月05日止增持公司股票860万元至1140万元。(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自愿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

  二、截止公告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止公告日上述增持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增持主体共计增持公司股份388,500股,合计增持金额4,494,724元,尚未达到增持计划的下限金额。

  三 、延期实施的原因及安排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由于受疫情影响,公司节后复工延迟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从原计划的3月28日延迟到4月18日造成限制买卖公司股票的窗口期延长,加上业绩快报、一季报等窗口期的影响,导致增持主体能够增持公司股份的有效时间大大缩短,自2020年2月19日(即业绩快报前10天)后再无可增持公司股票的窗口期,故未能在原约定日期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本着诚信守信原则,增持主体将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现将此次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即增持计划实施的截止日期由2020年5月5日延长至2020年11月5日,除此之外原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增持主体承诺: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

  3、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4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2020年4月27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 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文件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 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合理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影响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基于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相关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依据充分,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4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更正的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全文中“合并利润表中(上期发生额)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填报有误,现对相关信息更正如下:

  原合并利润表:

  ■

  修改后合并利润表:

  ■

  其它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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