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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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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权投资为公司以前年度根据内外部管理需求,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的非上市交易股权份额。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对除无锡动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四家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成本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公司认真分析和研判了对上述股权投资的业务管理模式,及其在特定日期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认定将上述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符合公司对上述资产的整体管理目标。该项指定不可撤销。

  二、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指定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1.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0-29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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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3]101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13年11月27日向9名发行对象定向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3,671.5909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9.68元。截至2013年11月28日,共募集资金1,323,409,999.1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53,421,987.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269,988,011.39元。截至2013年11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3]00033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到位后即全部进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

  鉴于该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及其下属公司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申田”),经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募集的配套资金对中南钻石增资1,269,988,011元。公司、中南钻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在以中南钻石和江西申田名义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进行管理。

  二、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6]307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16年12月29日向8名发行对象定向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68,804,01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2.13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47,592,689.8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6,281,347.4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1,311,342.33元。截至2016年12月2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124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扣除向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交易对方支付的本次并购交易中的15%现金对价共计361,869,233.75元,剩余1,629,442,108.58元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使用金额。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到位后即全部进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2013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最终实际发行情况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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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16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最终实际发行情况,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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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配套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建设主体、物资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供应商签订采购、施工或相关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

  2.具体办理承兑汇票结算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主体、物资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承兑汇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承兑汇票支付,财务部门在每次付款时需附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并在付款申请单上标注该票据号码。

  3.财务部门按月编制承兑汇票结算明细表,每月末报董事长审批,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若当月累计金额达到5000万元而未到月末时,财务部门应立即履行审批程序,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经审批且独立财务顾问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报送募集资金所使用的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核准后,将以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主体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责任的,应当足额支付到期款项,避免产生违约责任。连续出现到期无法足额支付到期款项、影响公司整体信誉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未来12个月内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权利。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了同意意见,履行程序完备、合规。本次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使募集资金的使用更能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九、备查文件

  1.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0-30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全资子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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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子公司规范治理行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滨海”)、南阳北方红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红宇”)、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红阳”)拟对其原《公司章程》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北方滨海

  1.对原《公司章程》第八条第五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修订后: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2.对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组织制(修)订公司董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修订后:组织制(修)订公司董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3.对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进行合并、修订;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修订前: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二十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其中二名由股东委派,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4.对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进行修订

  修订前: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修订后: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时可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复审,费用由公司负担;

  (5)提议股东进行临时决议;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向股东提出提案;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在原《公司章程》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通知所有监事。经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方为有效举行,所议事项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赞成方可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制,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代理人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监事会保存原始记录,对重大决议事项按监事人数制作复制件,由公司盖章交付每位监事一份。”

  6.对原《公司章程》第三十条进行修订。

  修订前: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经理层,董事会、监事、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修订后: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经理层,董事会、监事、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二、北方红宇

  对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进行修订。

  修订前:第五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三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修订后:第五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三、北方红阳

  对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进行修订。

  修订前: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机械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工模具和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废旧弹药拆分利用销毁及爆炸性废物的销毁处理和回收利用及民用爆炸物品(限原材料:梯恩梯,黑索金,太安)的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修订后: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机械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工模具和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计量检定及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废旧弹药拆分利用销毁及爆炸性废物的销毁处理和回收利用及民用爆炸物品(限原材料:梯恩梯,黑索金,太安)的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上述事项已经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以上述各子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0-3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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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为保障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控审计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良好合作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遵循谨遵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和专项鉴证工作。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度为公司提供财务决算审计、内控审计、咨询、专业鉴证等相关服务,聘期为一年,其中财务决算审计费用130万元,包括财务决算审计及其他专项鉴证、咨询业务;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0万元,共计200万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本所品牌源自1985年10月上海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1月26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战略方针,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几家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体合并。合并重组、整合后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2011]0101号批复。2012年2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登记设立。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业务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

  (二)人员信息

  目前合伙人数量:196人

  截至 2019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9人;

  截至 2019 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等: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吴少华、刘广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少华从业经历:2004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大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大型商业银行年度、发债审计、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6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广从业经历:2010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

  (三)最近一期业务信息

  2018年度业务总收入:170,859.33万元

  2018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9,323.68万元

  2018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7,949.51万元

  2018年度审计公司家数:15623

  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40

  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四)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姓名吴少华,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4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6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李峻雄,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3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刘广,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处分3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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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六)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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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进行了客观评价,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5.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0-3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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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交易概述

  1.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协议有效期内,经公司及附属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协议有效期三年。截至目前,上述协议仍在有效期内。

  目前,公司主要民品产品销售回款稳中有升,重点军品生产经营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军品订货合同和意向签约金额有望增加,加之部分军品货款结算加快,部分子公司资金状况良好且预计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原《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额度预计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及附属子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在综合考虑公司及附属子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长期性、稳定性等因素的前提下,结合财务公司长期以来为公司提供的各类良好的金融服务,公司拟对《金融服务协议》中部分条款予以调整,并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在新的额度范围内,财务公司将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财务公司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限额并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建华、魏军、杨守杰、扈乃祥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邱江;

  成立日期:1997年6月;

  注册资本:317000万元;

  资本充足率:13.9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及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编码:L0012H211000001。

  2.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00843号)和《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00843号附5号)。2019年末财务公司总资产13,440,067.91万元,总负债12,774,707.36万元,净资产665,360.55万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32,259.91万元,全年实现综合收益总额80,448.52万元。

  3.财务公司股东情况:

  ■

  4.构成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

  ■

  本公司和财务公司皆为兵器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兵器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财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00%。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财务公司通过上述账户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未来三年,公司及附属公司预计未来由财务公司每年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为不超过壹拾捌亿元人民币,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肆拾亿元。公司所存财务公司的资金为非募集资金。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

  甲方: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费用

  1、存款业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也不低于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存款利率。

  甲方将严格执行银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对乙方存贷款业务实行专户管理,以保证乙方资金安全。

  2、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所属公司申请,甲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乙方及所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在另行订立贷款协议时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收取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不高于乙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

  3、结算业务:

  甲方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结算业务费用一般由甲方承担,如向乙方收取时应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结算费用标准,且不高于甲方向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结算费用标准。

  4、票据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及所属公司的申请,甲方可以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5、委托理财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所属公司申请,甲方为乙方提供3、6、12个月期限为主的短期理财业务,目前按照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规定,均采取“分户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专项理财模式,按照底层资产穿透管理原则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标准化金融产品,均为浮动收益品种,实行“净值化”管理,不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依据实际管理业绩决定投资收益。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委托理财服务额度每年不超过贰拾亿元,委托理财收益率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变化决定。

  6、其他服务

  经乙方申请,为满足乙方业务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综合管理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担保业务、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第二条 乙方及下属子分公司在甲方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肆拾亿元人民币。乙方预计未来三年内每年向甲方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为不超过壹拾捌亿元人民币。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三条 乙方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甲方应保障乙方存款资金的安全,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由兵器集团增加相应资本金。甲方对于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甲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甲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甲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甲方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甲方的出资额;

  6、乙方在甲方的存款余额占甲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甲方的股东对甲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甲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甲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条 乙方保证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符合相关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信息披露要求,符合其业务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要求。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乙方需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原件)及时提交甲方。2019年8月13日甲乙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有效期满,除非双方同意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第八条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风险评估情况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00843号附5号),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票据、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七、本年年初至会议通知发出日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累计已发生的存贷款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账户累计存入人民币75.14亿元,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累计支出人民币67.41亿元;公司在财务公司本年度累计借入短期贷款人民币1.45亿元,偿还短期贷款2.26亿元;公司在财务公司无长期贷款。

  八、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审阅了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00843号)、《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00843号附5号)、公司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公司制定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00843号)、《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00843号附5号)充分反映了2019年度的财务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及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4.公司制定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关于调整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限额并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保证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公司制定并修订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及时报告董事会。对于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存款情况发生移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报告董事会。

  如财务公司出险重大风险,公司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立即与财务公司沟通,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十、备查文件

  1.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3.金融服务协议;

  4.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许可证;

  5.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00843号);

  6.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00843号附5号)。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0-3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经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9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9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全部为普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4日

  7.出席对象:(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2019年5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

  6.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1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忠);

  7.2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敏);

  7.3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赤风);

  8.关于确定2019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9.关于确定2019年度非职工监事报酬的议案;10.关于202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11.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关于2020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13.关于2020年度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等的议案;

  15.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6.关于调整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限额并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由公司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6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迅邦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需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办法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3.登记地点: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4.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的要求法人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6.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0年5月18日上午9:00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7.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新华,周颖

  联系电话:0377-83880277,0377-83880276

  传真:0377-83882888

  8.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友情提示:鉴于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请遵循往返地的有关防疫隔离要求)。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详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六、备查文件

  1.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19

  2.投票简称:中兵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如有):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性质: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下面的方框中选择一项,以打“√”为准。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有效期:自委托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含当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0-34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和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向东”)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分别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和11,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59)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58)。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情况

  1.2019年7月25日,中南钻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行南召支行”)办理了两笔人民币1,500万元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和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66)。

  上述两笔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于2019年10月28日到期后由中南钻石赎回,实际年化收益率分别为3%和3.4%,共获得收益人民币24.72万元。

  2.2019年7月25日,中南钻石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阳分行”)办理了金额为人民币4,000 万元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和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66)。

  上述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于2019年11月7日到期后由中南钻石赎回,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73%,共获得收益人民币42.51万元。

  3.2019年10月28日,中南钻石在中行南召支行办理了两笔人民币1,500万元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83)。

  上述两笔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于2020年2月3日到期后由中南钻石赎回,实际年化收益率分别为5.22%和1.3%,共获得收益人民币25.99万元。

  4.2019年8月5日,中南钻石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阳分行”)办理了金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67)。

  上述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于2020年2月5日到期后由中南钻石赎回,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7%,共获得收益人民币55.50万元。

  5. 2019年7月26日,北方向东在光大银行南阳分行办理了金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和南阳北方向东工业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66)。

  上述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于2020年4月26日到期后由北方向东赎回,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75%,共获得收益人民币84.38万元。

  二、公告日前12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12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具体如下:

  ■

  三、备查文件

  北方向东办理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赎回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24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等管理,进一步明确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或监事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或监事做出书面解释;

  2、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3、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处以所得收益两倍的罚款,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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